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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y2kk2y86 于 2011-12-13 11:04 发表的 故意自招危难: 最近在书上看到有关于紧急避难的故意自招危难问题以下两个题目想请各位前辈帮忙解答(1)甲司机因未检查车况就开车上路,途中煞车失灵,甲因避免撞到行人乙而改撞路旁之丙车,试问甲是否可以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攻击性紧急避难(因避难而攻击丙车),在利益权衡下,因自己过失行为(未作车辆检查),而转嫁给丙(车是丙的财产法益),所以实务认为不可阻却,但有学者认为可以(因危难既已发生,若不准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难行为,并不符合利益权衡原则)。(2)甲至乙家作客看见乙家有只狼犬小白关于笼中而向前玩弄玩弄之际小白突然冲破笼子攻击甲甲见状拿起旁边之木棍将小白打死试问甲是否可以紧急避难而阻却危法? ------>甲因自己行为而导致危难,然乙并未在笼外张贴此犬具有攻击性(甲不知之情形),在利益权衡下,拿木棍打死狼犬,可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14 23:54 发表的 : 个人看法~~你这两个问题都是紧急避难的行为是没错但不见得都可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紧急避难的核心问题在于利益权衡的判断准则。通说认为,避难行为需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及衡平性的要求,始可阻却违法。说明附在上面。以上仅供参考~~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5 07:38 发表的 : 这两题都是过失自遭!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5 23:42 发表的 : 上述两题的性质不同:1.第一题:甲的确是注意义务之违反!但是不见得会预见『避难情形』的发生!甲违反注意义务,有可能是『忘记检察』、『自恃汽车优良而不检察』,但是并未对其事后『途中煞车失灵』有所认知!~~~~~~至其突然发生危难情况,此时才有避难行为行使的空间!2.第二题:以事后第三者来判断,一般人与动物接触,很容易触怒动物!进而导致动物伤人的事件!本题中,甲认知到上述事由,仍决议为之!导致事后小白来攻击,因此这是属于『故意自招危难』!3.结论:不论是『过失自招危难』、『故意自招危难』,均符合紧急避难之要件;但是紧急避难本身,是把『自身或他人危难转嫁给他人』,因此适用时『必须加以限缩』!就第二小题而言:甲既然能预见到危难会发生,却执意为之!因此甲本身是在【创造危难】,自不能主张紧急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