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386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2kk2y8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故意自招危难
最近在书上看到有关于紧急避难的故意自招危难问题以下两个题目
想请各位前辈帮忙解答
 
(1)甲司机因未检查车况就开车上路,途中煞车失灵,甲因避免
撞到行人乙而改撞路旁之丙车,试问甲是否可以紧急避难阻却
违法?
 
(2)甲至乙家作客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1:04 |
whatare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第一个是民法上的紧急避难
第二个是刑法上的紧急避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09:59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两各都是紧急避难
因为同样都是基于法令采取型为避难 目的为防止自己生命或身体上之危难
不过 第一各是属于过失型紧急避难 实务不采过失紧急避难 学说采之
弟2各 是自己故意引起之危难,通说认此种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理由忘拉 小的汗颜 在来去念念书在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13:37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y2kk2y86 于 2011-12-13 11:04 发表的 故意自招危难: 到引言文
最近在书上看到有关于紧急避难的故意自招危难问题以下两个题目
想请各位前辈帮忙解答
(1)甲司机因未检查车况就开车上路,途中煞车失灵,甲因避免
撞到行人乙而改撞路旁之丙车,试问甲是否可以紧急避难阻却
违法?   ------->攻击性紧急避难(因避难而攻击丙车),在利益权衡下,因自己过失行为(未作车辆检查),而转嫁给丙(车是丙的财产法益),所以实务认为不可阻却,但有学者认为可以(因危难既已发生,若不准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难行为,并不符合利益权衡原则)。
(2)甲至乙家作客看见乙家有只狼犬小白关于笼中而向前玩弄
玩弄之际小白突然冲破笼子攻击甲甲见状拿起旁边之木棍将
小白打死试问甲是否可以紧急避难而阻却危法? ------>甲因自己行为而导致危难,然乙并未在笼外张贴此犬具有攻击性(甲不知之情形),在利益权衡下,拿木棍打死狼犬,可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

个人看法~~
你这两个问题都是紧急避难的行为是没错
但不见得都可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
紧急避难的核心问题在于利益权衡的判断准则。通说认为,避难行为需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及衡平性的要求,始可阻却违法。
说明附在上面。

以上仅供参考~~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23:54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14 23: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看法~~
你这两个问题都是紧急避难的行为是没错
但不见得都可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
紧急避难的核心问题在于利益权衡的判断准则。通说认为,避难行为需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及衡平性的要求,始可阻却违法。
说明附在上面。

以上仅供参考~~


不错欧~~~表情
不过第二小题是故意的自招危难!
因为行为人于逗弄小白时,即能预见小白会予以抓狂反击!~~因此避免权力任意滥用,故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02:5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两题都是过失自遭!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07:38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5 07: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两题都是过失自遭!


同意,小白那个例子,我也看不出有故意自招的情形所谓的故意自招,应该是已预见「危难的发生」甲虽然是故意「逗弄」,但他怎知小白会[align=-webkit-left]冲破笼子攻击他?
[align=-webkit-left]如此例是故意自招[align=-webkit-left]那第一例甲也明知自己[align=-webkit-left]未检查车况,不也是故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15 14:57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如上~~两篇~~~所言~~~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15 16:03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15:45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上述两题的性质不同:

1.第一题:
甲的确是注意义务之违反!但是不见得会预见『避难情形』的发生!甲违反注意义务,有可能是『忘记检察』、『自恃汽车优良而不检察』,但是并未对其事后『途中煞车失灵』有所认知!~~~~~~至其突然发生危难情况,此时才有避难行为行使的空间!

2.第二题:
以事后第三者来判断,一般人与动物接触,很容易触怒动物!进而导致动物伤人的事件!
本题中,甲认知到上述事由,仍决议为之!导致事后小白来攻击,因此这是属于『故意自招危难』!

3.结论:
不论是『过失自招危难』、『故意自招危难』,均符合紧急避难之要件;但是紧急避难本身,是把『自身或他人危难转嫁给他人』,因此适用时『必须加以限缩』!

就第二小题而言:
甲既然能预见到危难会发生,却执意为之!因此甲本身是在【创造危难】,自不能主张紧急避难!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23:4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5 23: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上述两题的性质不同:

1.第一题:
甲的确是注意义务之违反!但是不见得会预见『避难情形』的发生!甲违反注意义务,有可能是『忘记检察』、『自恃汽车优良而不检察』,但是并未对其事后『途中煞车失灵』有所认知!~~~~~~至其突然发生危难情况,此时才有避难行为行使的空间!

2.第二题:
以事后第三者来判断,一般人与动物接触,很容易触怒动物!进而导致动物伤人的事件!
本题中,甲认知到上述事由,仍决议为之!导致事后小白来攻击,因此这是属于『故意自招危难』!

3.结论:
不论是『过失自招危难』、『故意自招危难』,均符合紧急避难之要件;但是紧急避难本身,是把『自身或他人危难转嫁给他人』,因此适用时『必须加以限缩』!

就第二小题而言:
甲既然能预见到危难会发生,却执意为之!因此甲本身是在【创造危难】,自不能主张紧急避难!
表情

就第二小题而言:
甲既然能预见到危难会发生,却执意为之!因此甲本身是在【创造危难】,自不能主张紧急避难!


能遇见!?如果我说,第一题,甲能遇见行车时车辆不行捡,会有如此的是故发生仍决议为之呢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0:11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9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