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6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000915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刑法??
民法434失火责任
   租赁物因承租人重大过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吗??


民法983结婚之实质要件
   983第二项直系姻亲于婚姻关系消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0 00:20 |
菜鸟考生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主你/你好,我的认知如下提供你/你参考

1.在法律解释上,有所谓的举轻以明重,民法第434条
虽然只规定租赁物因为承租人的重大过失导致失火
而毁损灭失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产生过失必须负担
损害赔偿责任,故意的程度比过失还要严重,当然是必须
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亲属编与继承编都是在规范身分关系,死亡是身分
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

3.公务员有最广义ˋ广义ˋ狭义的定义,刑法第10条第1项
是广义的规定,如果是公务员法,印象中是偏狭义的规定
我国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将政务官与军人都认定是公务员
政务官可以参考释字第587号;军人可以参考释字第455号

请日后看到这版的版友们指正与补充,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0 14:50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434失火责任
  租赁物因承租人重大过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吗??
故意和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无过失责任,民法上有程度上有差别,在此步讨论.如何前面先进所述,讲白话一点,你有该尽到的义务,你没尽到责任,而且是明显且重大,法律就要求你要负责任,更何况是你故意造成损害,以法律上所用之词,称之为
举轻以明重,轻度的行为就有规定要处罚,更何况重度的行为当然更要处罚(这在刑法学上,入罪则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意思是重度的行为刑法就不处罚了,轻度行为更不处罚)


民法983结婚之实质要件
  983第二项直系姻亲于婚姻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婚姻关系消灭除了离婚外有包含"死亡"吗??
  若没有那....儿子死了老婆可以嫁给儿子的爸爸吗??
              寡嫂(死丈夫)可以嫁给小叔(死老婆)吗??
              爸爸死了儿子可以取继母吗??

儿子死了老婆可以嫁给儿子的爸爸吗??-->婚姻关系消灭,有离婚.死亡可能还有婚姻被撤销,离婚和死亡 这之后婚姻关系虽然消灭,但民法特别定明直系姻亲于婚姻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他们虽然乙丙婚姻关系消灭,但法律仍规定翁与子媳不得结婚.
举实例.甲有乙子,乙子和丙女结婚生下丁,乙出车祸死亡,依民法,死亡后一切关系终止消灭,但民法983条第2项特别订明,甲与丙之直系姻亲婚姻关系不会这样而消灭,所以不得结婚.如果把他解释成可以结婚,情形会很诡异,丁在乙未死亡时,叫甲爷爷,乙死亡后与甲结婚,丁要改口从亲生爷爷改口叫继父,那丁法律地位升级与乙(亲生父亲)同位阶,叫乙为哥哥,传统伦理上叫 乱伦 ,所以法律便订明,相信这样你应该能理解

寡嫂(死丈夫)可以嫁给小叔(死老婆)吗??                            
哥哥甲和弟弟乙于身分法上出于同血缘(同一生父),因此法律关系为旁系血亲2亲等,甲与丙女结婚,丙与乙之亲属关系为旁系姻亲2亲等(丙与乙关系之算法,同甲与乙之算法),为何要如此说明,因为,只要没有民法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则上,在彼此婚姻关系消灭后,是可以自由结婚(任何需无已婚身分),故此,                          
民法 983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
    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民法亲属法第983条第1项第3款,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解释法条方法有文义解释(文义上直接解释及反面解释) ,从第983条第1项第3款反面解释,如果是辈分相同,便不受此限制,丙和乙之辈份相同,虽然在旁系姻亲五亲等内,但辈分相同是可以结婚的
准此,乙和丙可以结婚,


爸爸死了儿子可以取继母吗??
这各问题,和翁与子媳可否结婚,理由解法相同

刑法36条
    公务员资格..有包含政务官or军人吗??
     公务员的定义又为何勒??
公务员这各观念定义,满多的,有许多法源认定,有公务员任用法,公务员服务法,以及刑法                            
既以限定刑法36条,应指成为公务人员(国家所订有给职之文武官员)及其公职候选人资格(民代和民选首长)
政务官和军人系有给职之文武官员, 如要明白公务员定义,我想您应参阅公务员任用法和公务人员服务法,以及刑法第10条第2项
小的不才 无法描述范围及确切定义, 因为涉多部法律观念.您需自行参悟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02-09 00:40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09 00:07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0009152 于 2012-01-20 00:20 发表的 民法.刑法??: 到引言文
民法434失火责任
   租赁物因承租人重大过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吗??
.
民法
第 184 条第1项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第 434 条
租赁物因承租人之重大过失,致失火而毁损、灭失者,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有故意的话,请求权基础就直接用184I就好了…
434是用来限制184I的过失责任:即普通过失的失火时,承租人不用负赔偿惯任,重大过失时才需要负责。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2-09 19:4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3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