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5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寄希望于你们!
事实:
林毅夫1952年10月15日生于台湾宜兰县,原名林正义。1979年2月16日,林正谊成为金门防卫司令部284师马山连连长,军阶上尉。1979年5月16日夜,从台湾探家回到金门约一周后,林正谊身上携带军籍证明及机密资料,从金门泅海约2公里到厦门,投奔中国人民解放军。林正谊的行为并不属于个案,国共内战中,国共双方即存在互相招降对方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更是愈演愈烈,至1990年代台湾海峡两岸气氛趋缓后鲜见。

林毅夫身为驻守金门战地之中华民国国军军官,于1979年阵前叛逃之行为,依当时有效之法律,共触犯至少五项刑事罪:
《战时军律》第五条「投降敌人或叛徒者,处死刑。」《战时军律》第七条「敌前逃亡者,处死刑。」《战时军律》第十一条「无故擅离部属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发生事变或贻误军机者,处死刑。」《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七条「投敌者,处死刑。」《妨害军机治罪条例》第二条 (职务业务上泄漏军机罪)「因职务上知悉或持有之军机,泄漏、交付或公示于他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由于追诉期限系由负责追诉的机关于得知犯罪事实时开始,而未必自犯罪发生时起算。中华民国政府当时因不知其行踪而以失踪结案。但在确知林毅夫就是当年逃亡的林正谊并了解案情后,中华民国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于2002年11月18日发布新闻,宣布调查完毕林正谊(法律文书以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姓名为准)在1979年之叛逃案,并已于11月15日依2002年之《陆海空军刑法》第二十四条「投敌罪」「投敌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发布对林正谊的通缉令。专案小组主任检察官表示,林正谊仍在中国官方机构任职,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六十八号解释》,「在未经自首或有其他事实证明其确已脱离组织以前,投敌叛逃的犯行并未结束」,属「行为继续犯」,因此援引《中华民国刑法》第八十条「追诉权之时效期间」「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及同条第二项但书规定「犯罪行为有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所以本案之追诉时效尚未起算,乃由高军检依法发布投敌通缉。


1.国防部主张诉追林之上述犯罪是否均为继续犯??
2.释字第68号还有拘束效力吗??(请参考释字第556号)
3.请问林还属现役军人吗?请参考最高法院69台非字第101号判例(兵役法第20条有修正)以及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 http://www.fund.gov.tw/laws/L005.HTM第5条第3款
4.请问国防部军事检察署、军事法院对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kai709) | 理由: 如果可以的话,讨论法律相关争点可以,但是不要贴政治言论,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00:26 |
kai70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32 鲜花 x2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军刑法第24条第1项「投敌罪」不仅在处罚现役军人违反忠贞义务,更在追究其受敌支配所为之利敌叛国行为,参照司法院解释意旨,其投敌犯行若能证明其确已脱离中共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等组织,即不能认其尚在继续参与。现因尚无实据证明林员业已脱离中共党、政、军等组织,故认其投敌犯行仍在继续中,仍予以通缉。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00:4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共产党还算叛乱团体吗???
释字第556号不是说了吗 惩治叛乱条例已经废除了....
比如我现在参加中国共产党算叛乱吗.....

如果算的话,大陆人怎能来台湾呢?????????(尤其是中国高官)

我实在不太明白国防部的逻辑.........>为此失眠了很久 想不通~"~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00:53 |
janusf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释字第556号 重点在
关于参加犯罪组织是否继续及对举证责任分担之释示,
与本件解释意旨不符部分,应予变更。

《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七条「投敌者,处死刑。」
林正谊仍在中国官方机构任职也没疑问

自然该论以 犯行仍在继续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01:38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投敌者处死刑,请问投敌的那一瞬间行为不是已经完成了吗(释68是说参加叛乱组织而不是投敌)
否则怎么判断被投是不是敌人!如果依您的说法,中国必须到现在都是敌人,因为犯行在继续中,所以从他投敌的那一刻到现在中国都应该是敌人!

请找出中国是敌人的法律依据!
我知道动员戡乱时期已经结束、惩治叛乱条例已经废除!

另外「投敌」与「参加敌人组织」有所区别。投降敌人,未必一定参加敌人组织。参加敌人组织,也未必是以投降敌人之方式为之,两者的行为态样不同。释字68号解释是针对「参加敌人组织」一事而为解释,处罚之行为既为「参加」,以「脱离」为行为之终止。然而,「投敌」不等于「参加敌人组织」,应认自「投降」时行为即已完成。至于投降后是否继续参与敌人组织,或者是否已脱离敌人组织,均属另一问题。

如果您非常坚持 "自然"该论犯行仍在继续中
请回学校去问问您的教授这个继续犯的问题(照您的见解重婚更应该是继续犯,请您去找看看实务跟学说的见解,重婚是不是继续犯)!我相信他比较可能能说服您!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02:12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们真是忧国忧民~
不像不才~ 一点感觉都没~
对于此案~ 个人认为是当时时代环境所衍生~ 的局面,涉及主权.....等。
至于大陆还算不算敌人~不用说大陆,韩国、日本甚至于任何国家都是假想的敌人-->国际上并非绝无"敌人",只要有利害关系存在的可能,今日友人,来日仇人。

至于对行为人之行为到底该不该追诉(现今),应属涉国际利害关系~
会不会有所变更,未来都很难讲~

重婚??   我觉得有能力重婚真好 表情 呵呵~ 开玩笑滴

不过这样的话题又被新闻拿出来炒~ 表示国考有可能会考继续犯与状态犯或相关滴~(乱来~考猜滴)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19:17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个问题可以去请教郑大教授逸哲先生.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20:5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我说的敌人不是口语的敌人...
是   投敌者,死刑。
此构成要件中的"敌人",所以必须要用法律来论理解释,不但不能仅用中文文义解释,更不能扩张解释到文义外延范围以外,此乃刑法总则开宗明义的论理解释!

2.行为人该不该诉追...国际利害关系....
首先如果您的意思是只诉追时效的问题,那么就很遗憾,如果法律明定的诉追权时效还要做政治解释,而且法律还要因为特定的1个已发生的行为另外设计并且去对他以前的行为发生效力,其实已经违背法律的内在规则性(普遍原则)!

3.其实我提出的问题都很简单,只要把林毅夫的名字改成A,其实您也一定可以答出精致而有系统的论理解答。
而且你可以去查相关实务见解,其实都是支持本文的想法,您明白这是什么概念吗??
就是我国的法院刑事实务见解相对来说是比较保守的,比较站在国家的角度去思考与衡量冲突,而连这样的实务见解都支持,那到底意味着什么呢???(还有已退休的地方法院院长暑名投书国防部明白指出该通缉系违法,劝国防部不要再违法通缉、监察院也纠正过国防部)

如果我们心中有跟事务本质无关的杂念与情绪,可能很难做出理性的推论,不能冷静理性的分析则会压缩你进步的空间,其实每当我解出一题时,往往不是我背出多少法律制式答案,而是我发现了我心里所存在的某些盲点与偏执,然后我轻稳的除去这些影响我做出正确判断的因素,冷静的重新再思考,1次1次的累积,最后才形成1个属于自己的系统!
然后又再一次的检查又重复上面的动作!一直到这个系统能去面对更多各类型的挑战,并和其他已形成的系统没有矛盾而又平衡的连系起来。学习法律绝对不是将自己的时间精力去做反覆的背诵,也不是任由日常生活形成口语、感情、被植入的意识形态来影响自己的思维!
他反而真正应当是成就自己理性独立思考能力的1个桥梁!

所以其实小的真正期待的不是有人去解开林先生的刑事诉讼案件,而是透过这个问题除去我们心中尚存的一些杂念以及被植入的意识形态!因为我相信解决1个个案可能不能改变世界,但如果大家能有更冷静的推论能力、更周密的理性思维能力!那么无论大家从事什么工作都会使这个世界更进步更幸福!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21:05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国防部主张诉追林之上述犯罪是否均为继续犯??
《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七条「投敌者,处死刑。」~~~~其实本条应属【即成犯】!
为何?国家法益是虚拟性的!重在该行为是否有造成人民对国家的不信任或依赖性【如:诬告罪、公务员收受贿络、妨碍公务………】,均是象征该行为已侵害了国家法益!所以不管事后有无对国家造成后续侵害~~~~~该行为即成立犯罪!又因为是【即成犯】,所以一投敌【行为即结束、法益侵害亦结束】~~~~~否则若还要等他受敌支配所为之利敌叛国行为,那这样的处罚有意义吗??????【如:甲骂乙去死,真的要等到乙死掉了,才会该当公然侮辱吗?】;也不是继续犯,因为继续犯是【持续为侵害法益之行为~~~如:妨碍自由罪】,请问:【林毅夫一天到晚都在投敌吗??????今天投美国、明天投法国、后天投日本……………而且此30年来每一刻、每一秒都不能间断欧!因为是连续犯,必须时时刻刻为”投敌行为”】~~~国防部是【法制外的单位】~~~~~是无法律可管的!也是不讲法律的,他的话,你能信吗????

2.释字第68号还有拘束效力吗??(请参考释字第556号)
此两号解释,是针对【有罪推定~~~释字68】来予以批评,林毅夫有无【参加叛国组织且保持联络】~~~应由检察官来举证!

3.请问林还属现役军人吗?请参考最高法院69台非字第101号判例(兵役法第20条有修正)以及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
(1)现役军人是指【现在还在当兵的!】,不包括【退伍、离职离役】,因为有军人的身分,就有保卫国家、对国家忠诚的义务;相对的,没有此身分,你还会担心逾假未归吗?
(2)所以林毅夫自叛逃至大陆后,就欠缺【服从国家的义务】,也就没有现役军人的身分【从叛逃那天算起】;但是林毅夫是在【具备现役军人之身分】而为【军刑法之罪】,能应以【军刑法处断~~~刑法第一条】
(3)而你一段话,更证明【国防部是【法制外的单位】~~~~~是无法律可管的!也是不讲法律的!】
由于追诉期限系由负责追诉的机关于得知犯罪事实时开始,而未必自犯罪发生时起算~~~~~~~~~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以后犯罪,要不要先跟国防部讲:【小国国~~~我要犯罪搂!预备~~起】,国家的庸能无知,怎么可以算在人民的不利益呢??是国家的后知后觉才发现犯罪~~~怎么会算在人民的责任上???
(4)故林毅夫没有【现役军人】的身分,依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项,则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追诉!

4.请问国防部军事检察署、军事法院对本案还有审判权吗??军事审判法如下条文参照:
依照军事审判法第五条:
犯罪在任职中,发现在离职离役后,则必须将该案件【移送至普通法院审理】~~~宪法第九条:人民有不受军事审判的权利~~~~只要一离开军职,就应有受普通法院审判的权利!~~~~所以我不知道国防部在该什么???????没办法!死老陆就是死老陆,不懂法律还乱用法律,国防部军事检察署、军事法院【没有审判权】!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23:22 |
吕大牛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这也算是法律讨论,不能说牵涉人名就变政治议题,只不过国考不考,对个人法律精进还是有帮助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12:5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6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