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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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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宪法释字第 331 号 侨居国外立委工作内容?
释字第 331 号 「全国不分区、侨居国外国民选举之当选人,不适用罢免之规定」,即系本于上述意旨,与宪法并无抵触。

 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四条增设按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侨居国外国民及全国不分区中央民意代表之规定,旨在使中央民意机关有部分代表,于行使职权时,不为地区民意所局限,而能体察全国民意之所在,发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之功能;并使政党在其所得选票总数比例分配之全国不分区当选名额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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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8 14:27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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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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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的所知道的记忆中
国籍原则采血统主义为主 出生地主义为辅
国籍法中订有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籍,其所生子女就会有中华民国籍
亦或是父或母死亡前时具有中华民国籍,其所生子女亦具有中华民国籍
户籍为各项行政作为中基础 , 户籍法中规定所为之登记有身份登记 出生地登记 迁徙登记 出生登记和分合户登记 ,其中迁徙登记中(户籍法16条第4项)我国国民出境后,未持我国护照或入国证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间,仍列入出境二年应为迁出登记期间之计算。
国籍法第10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者,不得担任下列各款公职:..........
国籍法第11条 中华民国国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经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指出 担任我国公职,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其国籍之丧失或取得 须经内政部许可,其法律程序方为完足而具有完整法律效力....应知 国籍与户籍为两项不同 ,大法官解释文中对于区分我国人民在自由地区设有户籍与未设户籍之入出境管理措施有不同, 在法理上 我国并未放弃对大陆地区主权, 所以对岸的人 仍是中华民国人,但在台湾地区并未涉有户籍,主管行政机关基于许多考量,依据宪法第23法律保留 比例原则 ,仍得限制其入出台湾国境,并未违宪,对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中华民国人民,不得限制其返回国境,

楼主大所提问题 我举各例子(或许夸张不适当) 甲学生读甲校 ,乙校以学生行为违反校规重大为由开除甲退学处分,这处分有效吗? 既是政党民意代表,所以是由政党赋予其党员资格并依选举罢免法相关规定取得民意代表资格,既非由人民对其直接行使选举,自无从罢免其资格,欲对免除民意代表资格,只能形诸民意施加压力在其所提名的政党,以使政党敦促其民意代表注意行为
若不为改善,由其政党剥夺其党员资格,既失党员资格,便无由续为民意代表(这都是纸上谈兵)

侨民立委的参选资格,那...在国内未曾设有户籍,还是台湾人嘛?
迁出国外连续八年,是只有双重国籍嘛?还是已经抛弃台湾藉?却还是能参选?
这之前的界线是什么?
我说 这台湾人 你把它看成是国家还是一各地方名称(如我是台北人),现在 逐渐有许多人把台湾这词 认识为是一各国家 , 只有政治人物把这名词暧昧起来 , 对岸的中国人 ,是把这名词当成地区名 ,所以 我线推定你所说台湾 是一各国家的意思 , 如果依国籍法规定 , 不在台湾这各区域内设定户籍是否具备台湾国籍,当然应该是具备(前提是符合国籍法中取得国籍要件),不住在台湾,是否会影响他的国籍权利,应该不会,因为户籍法中并未有迁居至国外就自动丧失国籍的规定, 如果有这样规定,等同国家主动剥夺一个人重大生存权利,要知丧失一国国籍,到他国境内,会遭到他国以非法入侵移民,而遭到该国之驱逐出境,有拉国籍方有正当理由续留他国国境(观光或考察)或自己国境, 我国国籍法并未明文规定 国民不得拥有双国籍,但有规定归化之人应先提出放弃他国国籍证明书,始得提出办理规划中华民国籍,意味归化之人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所以如果原先就是具有台湾国籍之外国人(如赴美生子之台湾人),是具备侨居国外之中华民国人之资格,楼主问题抛弃台湾籍??我大胆猜定,你所说的应是户籍,因为一但抛弃国籍,已无正当理由当任中华民国民意代表,国籍法内亦有明规规定,难得的人才是我国所欠缺,我国例外可以请他担任公职(大学校长 或是非主管公机关之主管职) ,并付说明 ,因见闻短浅,若有缺漏或错误 忘请诸位先进 不吝指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8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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