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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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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请教有关继承屋地问题
甲父有A屋,甲父将A地登记给甲。7年后,甲父过逝。甲父除A屋(市值600万元)外,另有存款800万元,其中300万元借给乙(甲之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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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2-05-29 22:2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9:2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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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物权法定主义 甲父将A屋登记于甲名下 ,甲为所有权人,又依土地法规定登记不动产效力有绝对效力,甲有使用处分收益A屋之所有权能
甲父过世时 遗留800万元(其中300万元借给乙) , 甲父死亡时 (剩下之积极遗产以及消极债务,积极遗产清偿消极债务后才是继承范围 ,若是两者相减后,仅余债务 则可抛弃继承 ,若不确定遗产多或是债务多,则依现行法为概括继承 有限责任,继承人以其所继承之遗产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负清偿之责,不足部分 不负清偿之责 参见民法1156条以下......1163条等)
1.有权继承之人 依民法继承篇第1138规定 ,为甲之婚生子女及其配偶 ,依题示 有甲 乙 丙 及甲母 ,其应继份为均分故,甲应继份为1/4 , 应得遗产200万 ,乙应得遗产200万   丙应得遗产200万 甲母 应得遗产200万
2.又 乙在甲父死亡之前曾给予乙之赠与营业,依民法归扣.乙应归扣300万至零为止,不足部分不
需再还,亦不得在参加分配遗产
3.500/(200+200+200)=5/6(百万),为甲 .丙 .甲母可得之遗产
4.丁为无继承权人 , 无权参与继承 , 丁亦非A屋所有权人不得行使民法767条之房屋返还请求权要求甲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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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屋为甲母名下 ,虽甲父死亡,除甲父生前有为明示意思将其所购之B屋纳入遗产分配之范围 , 如无.则如前述依土地法5 43规定所为登记之人,有所有权能 ,B屋所有权人为甲母 ,若甲父生前有明示意思欲将B屋列入遗产分配, 则甲母得先为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取得B屋一半所有权及甲父遗产一半所有权 ,其余再列入遗产 ,甲母得在参与分配遗产,与其他第一顺位之继承人平均计成甲父遗产
-------------------------------------
供参考 有错请各位先进指正 (因为太久没念啦)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05-29 10:5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9 10:29 |
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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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s大解惑.
A屋所有权人为甲父,
A地登记于甲名下.
屋与地所有权人不同.
甲的问题是:
A屋所有权人已过逝,又无立遗嘱.
A地所有权人有何权益?
又借给乙之300万,虽为营业用,但非赠与.未还清其父就过世.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2-05-29 17:37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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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抱歉 之前没看清楚你说的有A屋和A地
A地所有权人属甲无疑 ,但A屋 就是列入遗产继承范围内
如被继承人甲父死亡并无立遗嘱 ,A屋就其所有权均分至法定继承人4人 ,各有1/4A屋所有权
在未完成A屋分割时,其状态为公同共有状态 ,各共有人得请求分割该屋所有权
1
A屋所有权人不得主张拆屋还地,理由是A屋是合法下建立 , A地所有权人得请求A屋所有权人支付地租
2.
不管乙所得到之300万系属营业赠与或是金钱借贷契约关系 ,乙皆有义务偿还这笔金钱, 为法律内容有些微不同 ,既属金钱借贷 ,则该笔借贷需全部归还 ,若以金钱800万遗产之应继分200万主张相抵 ,仍应全部归还 ,不足部分仍应归还,是故 以仍应再偿还100万
600/3(均分关系)=200万 ,甲 丙 ,甲母各应得之遗产为200万
3.关于A屋部份, 若是共有人中有人要出卖其应有部份 ,依土地法34-1条中规定 . 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主张优先承买权 ,但应注意本条效力为债权效力 非物权效力 ,意味不得主张其法律行为效力无效,仅得主张违反违反契约效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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