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记者苏秀慧/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昨(9)日通过大幅翻修「商业会计法」修正草案,降低企业适用会计准则时的冲击、困扰,「商业会计法」修正草案,松绑许多条文,仅规范原则性事项,并增订财务报表要素、认列条件,以及衡量基础的原则性规范。
经济部表示,这次修法为因应国际会计准则(IFRS)发展趋势,检讨不合时宜条文,让会计处理与国际接轨,降低企业适用的冲击。并考量近年会计准则快速变动,「商业会计法」难以即时配合修正,导致企业适用会计准则时有困扰,修正草案仅规范原则性事项,删除不少条文。
未来企业进行合并、分割、收购、解散、终止或转让等交易,原本为「以公平价值、帐面价值或实际成交价格为准」,修正案放宽,将「为准」改为「原则」处理。
经济部指出,相关细部会计处理,将在商业会计处理准则,或透过相关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规范,以具弹性。
参考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编制及表达架构」规定,财务报表会计要素主要内容,除了资产、负债及权益外,修正草案增列收益、费损。
为让会计项目的分类及表达更具弹性,以适应商业需要,修正草案删除会计科目分为9类资产、负债、业主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外收益及费损、非常损益、所得税规定,改由商业会计处理准则规范。
修正草案并增订资产负债表要素,作为财务状况表达工具,资产负债表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权益。另增订综合损益表要素,作为经营绩效的表达工具,综合损益表要素包括:收益、费损。修正草案也增订资产、负债、收益及费损的认列条件,资产、负债、收益及费损应符合二条件,始得在资产负债表或综合损益表中认列。这二条件是未来经济效益很有可能流入商业或自商业流出;金额能可靠衡量。
至于各会计项目衡量基础,修正草案明定商业在决定财务报表的会计项目金额时,应视实际情形,选择适当的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净变现价值或其他衡量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