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9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000915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183
甲為乙父..甲落水後受死亡宣告
乙繼承甲之A屋(價值500萬)
乙(善意)將A屋贈與丙
甲從水中爬起(冏)....並撤銷死亡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3 23:52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民事訴訟法640條乙本應就所存利益內負返還之責
然因乙已將a屋贈與丙,假設丙為善意,
雖該贈與行為係屬無償,通說亦認為有民法759之1不動產善意取得之適用,
惟畢竟丙係無償取得該屋之所有權,為調和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故賦與甲得依民法183條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a屋之所有權

若丙已將a屋有償讓與於善意之第三人丁,此時甲無法依民法183條規定對丁請求時
進入第二階段
被請求之人所受利益大於請求之人所受損害時,返回請求之人所受損害範圍內之價額
(1)返回500萬元
被請求之人所受利益小於請求之人所受損害時,返回被請求之人所受利益範圍內之價值
(2)返回200萬元

淺見,供參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14 00:3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0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