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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aroah33
2014-12-09 12:31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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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甲持刀殺乙,企图置乙于死地。乙倒卧血泊中,哀求饶命。甲突生慈悲心,以手机电召救护車,请赶至现场救人,甲即離开现场。救护車未到,乙经路人送医救治,保住性命。问甲成立何罪? (我的想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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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民族
2014-12-15 00:47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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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允程老师上课有特别提醒有没有留在现场跟积极性无关,
想一下, 因为准中止的立法目的, 就是给这种事中放下屠刀但结果不发生跟他防果行为间无因果关系的人宽典, 假若还要求行为人一定要回现场, 那也表示在好心路人送被害人送医时行为人在场, 开个玩笑, 好心路人要送被害人去医院时问行为人要不要一起去医院, 行为人还要断然拒绝, 怕牵涉太多变防果行为跟结果不发生间有因果关系而成为中止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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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aroah33
2014-12-15 15:08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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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游大的解惑,经由您的举例,观念有比较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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