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几条问题及观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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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atdog
2015-05-22 11:37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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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观念上的问题,如题

§114法律行为经撤销者,视为自始无效→跟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两者说法上有差别吗?

§181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但依其利益性质(EX劳力)or其他情形不能返还(EX标的物灭失)时,应偿还其价额。
§239(孳息返还范围之缩小)
债务人应返还由标的物所生之孳息or偿还其价金者,在债权人迟延中,以债务人已收取之孳息为限,负返还责任。

以上为该三条法条,以下是我看完法条后自己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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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ui猫草
2015-08-18 14:21
1楼
  
一、自始无效就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是一样的意思。
二、
(一)例子甲乙颠倒了,甲赠乙--甲为赠与人、牛在乙处,甲有撤销赠与之权利,乙有履行负担之义务。
(二)甲撤销赠与契约,赠与契约视为自始无效,则契约已不存在,无债务不履行之问题(受领迟延非债务不履行),故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牛、小牛),甲得依179、181请求乙返还牛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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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预示拒绝给付都是以契约尚存在为前提。
以上是我的想法,有错误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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