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政采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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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eanmm83
2018-09-10 16:2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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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下列何者违反采购法第6条第1项公平合理原则?
(A)厂商履约期间因机关提前使用目的,采部分验收,并于部分验收后将相关之履约保证金部分发还。
(B)机关无法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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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avidd4081
2018-09-17 18:14
1楼
  
第 6 条 (第一项)机关办理采购,应以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为原则,对厂商不得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

从采购法的前述条文,可知对厂商『公平合理』是主要的法条精神

本题第三选项,仅依『因厂商财务困难』,就作『契约变更』,就已经对那些未得标的厂商,无公平合理可言;而列增给付预付款的要件中,绝对没有『因厂商财务困难』这个理由,所以即使契约价金不便,仍然属于『违反采购法第6条第1项公平合理原则』


个人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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