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得使用的广告词句及不适当的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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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ilk
2009-02-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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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98.1.22)公告「化妆品得宣称词句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以作为审批的标准与未来取缔不法的依据,以下为卫生署的新闻稿及公告内容。

提供化妆品正确资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卫生署为充实消费资讯,提供消费者正确讯息,俾使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可以正确合理行使其消费行为,以维护其消费权益,爰汇整近年来相关案例,并提卫生署化妆品专家委员会讨论,于98年1月22日予以明确规范,「化妆品得宣称词句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以供厂商有所依询,并避免可能产生消费纠纷。

卫生署重申,化妆品之标示或广告不得夸大不实或宣称疗效,为使化妆品业者有所依询及让民众清楚辨识,卫生署于98年1月22日公告「化妆品得宣称词句及不适当宣称词句」内容,详如附件供参。且化妆品标示或广告如违反前述公告,可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锾。

卫生署除继续加强督导地方卫生机关取缔不法之化妆品外,同时亦请民众协同监督检举非法,并设置检举不法药物专用电子信箱: drug@doh.gov.tw及免付费服务电话:0800-625-748,以供民众检举及谘询。

资料来源: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now_fod_list_no=10400&level_no=2&doc_no=70403

化妆品得宣称词句

化妆品不适当宣称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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