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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2009-03-05 21:02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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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您好..想请问一下.... 第 244 条 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 人于受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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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3-05 22:23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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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欠B1000万,不过A的资产是有1500万,但是该资产并非都是现金,可能是古董700万不动产800万。
可是如果A把该古董无偿赠与C,那A的资产可能只剩800万,将不够还B的钱,所以为了保障B的债权,固允许债权人声请法院撤销该无偿行为。 如果A是把该古董与土地卖给C,而且卖得很便宜,可能只卖了500万,那么A的资产将不够还B,所以有害于B的债权,因此B应该也可以请求撤销,可是这样一来有害于交易安全,毕竟C也不一定知道买该古董跟土地会有害B的债权,如果要求C要事先调查清楚才能买的话,那有害于交易安全大矣,所以在权衡交易安全跟债权保护的价值下,仅在C知道该有偿行为损害B的债权时得撤销,但是在前项,由于是无偿行为,C并不会有所损失,所以不论C是否知情并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太大的影响。 第三项则是说如果A不是卖古董跟土地,而非以财产为标的,那就不会侵害到B的债权,另外假如A另外还有其他的资产,而欠B的不是钱,而是该古董,那么即使A用有偿无偿行为交易该古董给C,B都不能撤销,因为A有足够的钱赔给B。 第四项是说,如果C又转给不知情的D那么就不能向D请求。 不过第4项在D是无偿取得时可能与183杆格,可能要限缩解释。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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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3-06 23:35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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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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