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北北
2009-10-03 12:34 |
楼主
|
||
x0
类别编号:1用人机关:台北市政府卫生局社区心理卫生中心 职 称:约聘心理辅导员 需求人数:正取:1名 备取:2名 考试方式:口试 工作内容: 1、负责办理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及制作心理卫生知识与资源文宣。 2、规划办理心理高关怀个案行政规划与个案整合工作。 3、规划办理精神疾病防治、去污名化宣导、社区精神病患追踪照护等相关业务。 4、精神卫生法、心理师法、家暴性侵害防治等相关法规业务。 5、其他医护管理处业务相关管理作业。 6、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待遇/每月:44,218元 资格条件: 国内外大学心理、社工、护理、公共卫生或资讯相关科系研究所硕士以上毕业,并具有1年以上心理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者。 或国内外大学心理、社工、护理、公共卫生或资讯相关科系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心理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者。 报名应缴证件: 1、报名表(须检附「身分证」及最近1年内正面脱帽半身「相片」,报名表正表、自传及副表均须「签章」及分页列印)。 2、学历证明文件影本(国内外学历须经教育部认可,外国学历须经中华民国驻外单位验证)。 3、与资格条件相符之工作经验证明文件影本。 4、男性须检附役毕或免服兵役证明影本。 联 络 人:杜仲杰 02-27287097 聘雇期间:依实际到职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99年度起依聘雇计画及成绩考核一年一聘雇 备 注: 1、须熟悉电脑文书处理作业及统计分析软体及统计图表制作能力。 2、工作积极、细心、负责、抗压性高,能配合加班、轮班及职务作机动调整。 3、工作地点:台北市政府卫生局社区心理卫生中心(台北市中正区金山南路1段5号)或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台北市信义区市府路1号东南区) 4、报名应缴证明文件请以A4纸张格式影印。 报名: (一)报考身分: 1、分为「一般身分」及「特定身分」: 未具下列特定身分资格条件者,请以「一般身分」报名。 一般身分:中华民国国民,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不得任用之情事。 特定身分:中华民国国民,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不得任用之情事,且设籍台北市4个月以上(即98年 6 月 10 日前设籍者),具有工作能力之未就业特定身分者:中高龄失业劳工、结构性失业劳工、二度就业妇女、低收入户。但不包括已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或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含公民营事业机构、法人、团体)之退休金者。 2、各类特定身分及应检附身分证明文件说明: 特定身分别:1.中高龄失业劳工 说 明:指年满45岁以上65岁以下,且无工作者。 应检附文件: 1、最近3个月内户籍誊本。 2、劳保资料明细表。(向劳保局申请核发) 3、未领取老年给付及退休金切结书。(如附件1) 备 注:年龄认定以本次甄试报名截止日计算。 特定身分别:2.结构性失业劳工 说 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