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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
2009-10-03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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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编号:4用人机关:台北市政府劳工局职业训练中心 职 称:聘用组员 需求人数:正取:5名 备取:10名 考试方式:口试 工作内容: 1、协办学员职训生活津贴审核、谘商辅导及就业协助事项。 2、协办各项训练(日、夜间、接受委托、产训合作)研习、研讨活动之材料、物品、设备采购、招标、核销作业事宜。 3、协办照顾服务等工场职训课程规划、外聘师资资格审查及教具教材编排影印事宜。 4、协办观光休闲、设计服务等场职训课程规划、外聘师资资格审查及教材采购事宜。 待遇/每月:36,691元 资格条件: 国内外大学劳工、法律相关系所硕士毕业,并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或国内外大学劳工、法律相关科系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或国内外大学毕业,并具有公立职业训练机构工作经验者。 报名应缴证件: 1、报名表(须检附「身分证」及最近1年内正面脱帽半身「相片」,报名表正表、自传及副表均须「签章」及分页列印)。 2、学历证明文件影本(国内外学历须经教育部认可,外国学历须经中华民国驻外单位验证)。 3、与资格条件相符之工作经验证明文件影本。 4、男性须检附役毕或免服兵役证明影本。 联 络 人:谢淑元 02-28721940分机252 聘雇期间:依实际到职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99年度起依聘雇计画及成绩考核一年一聘雇 备 注: 1、须熟稔电脑文书操作及相关视窗软体之应用。 2、具有公文撰写能力者尤佳。 3、报名应缴证明文件请以A4纸张格式影印。 报名: (一)报考身分: 1、分为「一般身分」及「特定身分」: 未具下列特定身分资格条件者,请以「一般身分」报名。 一般身分:中华民国国民,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不得任用之情事。 特定身分:中华民国国民,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不得任用之情事,且设籍台北市4个月以上(即98年 6 月 10 日前设籍者),具有工作能力之未就业特定身分者:中高龄失业劳工、结构性失业劳工、二度就业妇女、低收入户。但不包括已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或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含公民营事业机构、法人、团体)之退休金者。 2、各类特定身分及应检附身分证明文件说明: 特定身分别:1.中高龄失业劳工 说 明:指年满45岁以上65岁以下,且无工作者。 应检附文件: 1、最近3个月内户籍誊本。 2、劳保资料明细表。(向劳保局申请核发) 3、未领取老年给付及退休金切结书。(如附件1) 备 注:年龄认定以本次甄试报名截止日计算。 特定身分别:2.结构性失业劳工 说 明:指因结婚或怀孕而离开职场逾三年或单亲妇女,其最近一年全户(含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收入未逾综合所得税免税标准(请参阅附表1),且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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