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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cc
2010-04-02 17:27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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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前辈们做做这题, 补习班的答案没提到吸收关系个人觉得很奇怪 二、甲为了解女友A欲与其分手原因,乃唆使乙侵入A之住所,窃取A之电脑中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乙答应后,乃携带工具电钻一支前往犯案,破坏A之铁门门锁,进入屋内找到A之桌上型电脑,插入所携带之磁卡却查无A与他人之对话纪录,乃继续寻找A之笔记型电脑,而于置物柜内寻找笔记型电脑时,适A返家,乙听到声响,遂趁隙逃离,试问甲、乙应受何罪名? 附上所有题目,想练习的高手们请动手吧 一、甲承包某办公大樓兴建工程,与另一承包商乙因工程款债务未清偿,发生纠纷。甲因需款孔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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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2010-04-02 18:44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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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4-02 17:27 发表的 刑法-99年基层行政警察特考第二题: 乙的部分吧~ 359+354+306 我的话会用不罚前行为处理 犯罪的主行为是359,由于电脑是在A家,故要犯359一定会触发到306,故无期待可能性 359和354数罪并罚就好 笔电是属于障碍未遂部分再另外论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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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cc
2010-04-02 19:15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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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4-02 18:44 发表的 : 对哦~ 都没想到可以用不罚前行为 您的思路果然比较广 我个人是想用吸收关系来吸收掉354及306(本案跟课本的例子有点相似) 结果以359一罪来论断...(359是主行为、354、306是次行为) 结果看了补习班的答案就满头雾水了, 杨x老师是用354+306+358(因为乙窃取电磁纪录未遂,但359又不罚未遂犯,所以最后以358来判)来做数罪并合处罚, 个人觉得老师的答案有点问题,(是我想错也说不定 ) 因为老师没论及竞合论的关系而是直接用50条, 话说....这样罪责会不会太重了点...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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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twen
2010-04-03 00:44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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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争点为行为人犯罪事实之罪数与竞合之评价,试分析如下:
一.依刑法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人实行数个犯罪事实,依三阶 论客观之审查,该当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本应成立数个罪刑。 惟,依社会通念或经验法则,时有行为人事实上为一罪或数罪 ,但仅给予一个法律上的评价,亦或事实及评价上均为数罪, 但仅给予一个裁判,此即罪数竞合理论。 二.罪数竞合之态样: 1.罪数论:事实上一罪或数罪,评价上为一罪。如接续犯.集合 犯.结合犯.加重结果犯.继续犯..等。 2.竞合论:事实及评价上数罪,裁判上为一罪。 (1)不纯正竞合:法条竞合.不罚前(后)行为。 (2)纯正竞合:想像竞合.实质竞合。 三.乙应该当刑法第354条毁损罪.第306条侵入住居罪.第315-1条窥 窃他人秘密罪.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 1.依题旨,乙受甲教唆窃取A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乙乃携工 具电钻一支前往犯案,破坏A之铁门门锁,致铁门减损通常之 效用使A受有损害,该当第354条毁损罪,随后乙侵入A之住所 ,未得A之同意,该当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乙一行为触犯数刑 法,论拟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2.乙进入屋内找到A之桌上型电脑,插入所携带之磁卡,虽查无A 与他人之对话纪录,但依一般人客观之审查,均已明显感受到 法益将被侵害之密切关联与直接危险,已达着手阶段,该当第 315-1条窥窃他人秘密罪与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之 未遂犯。惟乙一行为侵害同一法益而有数法条之适用,为法条 竞合之特别关系,论拟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之未 遂犯。 3.随后乙乃继续寻找A之笔记型电脑,而于置物柜内寻找笔记型 电脑时,适A返家,乙听到声响,遂趁隙逃离,乙亦已达着手 阶段,惟乙前后窥窃桌上型电脑内之电磁资料与寻找笔记型电 脑之行为,均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并具有时间.空间之关 连性,论以一个接续犯评价为已足。 四.甲教唆乙侵入A之住所并窃取A之电脑中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 该当第28条教唆犯,依共犯从属性成立第354条毁损罪与第359条 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之教唆犯。 五.总结: 1.乙成立第354条毁损罪与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一行为触犯数刑 法,依第55条从一重处断。另成立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 记录罪,依第50条数罪并罚。 2.甲成立第354条毁损罪与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之教 唆犯,依第50条数罪并罚。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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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twen
2010-04-03 00:59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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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刚翻了一下法条, 315-1跟359都不罚未遂, 以上...大家不用理我@@ 不过基警考这会不会太冷门了点...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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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twen
2010-04-03 02:44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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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书做了点修改
一样是喇叭了一堆 不过我觉得以下比较符合基警考出的程度 至于358题目并没有说乙有任何破解A电脑安全性认证 所以本人不负责之无视XD 甲、乙之刑责试分析如下: 一.乙应该当刑法第354条毁损罪.第306条侵入住居罪: 1.依题旨,乙受甲教唆窃取A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乙乃携工 具电钻一支前往犯案,破坏A之铁门门锁,致铁门减损通常之 效用使A受有损害,该当第354条毁损罪,随后乙侵入A之住所 ,未得A之同意,该当第306条侵入住居罪。 2.乙进入屋内找到A之桌上型电脑,插入所携带之磁卡,虽查无A 与他人之对话纪录,但依一般人客观之审查,均已明显感受到 法益将被侵害之密切关联与直接危险,已达着手阶段,该当第 315-1条窥窃他人秘密罪与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之 未遂犯。惟,第315-1条与第359条并无未遂犯之处罚,故乙不 成立犯罪。 3.随后乙乃继续寻找A之笔记型电脑,而于置物柜内寻找笔记型 电脑时,适A返家,乙听到声响,遂趁隙逃离,乙亦已达着手 阶段,但其非因己意而为终止行为乃系障碍未遂。惟,第315-1 条与第359条并无未遂犯之处罚,故乙不成立犯罪。 二.甲应该当刑法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之教唆犯: 甲教唆乙侵入A之住所并窃取A之电脑中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 该当第28条教唆犯,依共犯从属性成立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之教唆 犯。惟,乙所犯毁损罪部分,与侵入A之住所窃取其电磁纪录并无 事实基础关系,故甲不成立教唆之责。 三.总结: 1.乙成立第354条毁损罪与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依第50条数罪并 罚。 2.甲成立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之教唆犯。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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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0-04-03 19:11 |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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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锁是不是安全设备;
321第1项第2款: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谓安全设备,系指依社会通常观念足认为防盗之设备而言。 结论:门锁,不是防盗,难道是防蚊用的吗?当然是安全设备。 2.电磁纪录是不是动产: 第三百二十三条(修正) 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 【修正前条文】 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纪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 【立法/修正理由】 本条系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时,为规范部分电脑犯罪,增列电磁纪录以动产论之规定,使电磁纪录亦成为窃盗罪之行为客体。惟学界及实务界向认为:刑法上所称之窃盗,须符合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电磁纪录具有可复制性,此与电能、热能或其他能量经使用后即消耗殆尽之特性不同;且行为人于建立自己持有时,未必会同时破坏他人对该电磁纪录之持有。因此将电磁纪录窃盗纳入窃盗罪章规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有所扞格。为因应电磁纪录之可复制性,并期使电脑及网路犯罪规范体系更为完整,爰将本条有关电磁纪录部分修正删除,将窃取电磁纪录之行为改纳入新增之妨害电脑使用罪章中规范。 结论:电磁纪录非动产。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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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cc
2010-04-03 19:24 |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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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4-03 19:11 发表的 : 冰大, 前面所说的争点在"毁坏"的定义, 不过于门锁是否是安全设备... 而要符合321第一项第二款具体要达到法官所想的"毁坏"程度, 上述判例中有提到"扭毁"不算是"毁坏" 所以这"毁坏"的定义就不得而知了... 又,如果电磁纪录非动产, 那320也就不适用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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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0-04-03 19:34 |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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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4-03 19:24 发表的 : 1. 哈哈......文章看太快,没注意到,抱歉抱歉。 不过......「电钻」钻下去,还不能论毁坏...... 难不成得学电影用枪打吗? (题外话,电影是骗人的,锁用小手枪是打不坏的,要用步枪才行) 个人以为,「使其失去防闲效用」,即算是毁坏。 2. 罪刑法定,立法理由已经明文电池纪录非动产,不容许有类推解释的余地,自无刑法320之适用。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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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2010-04-04 08:06 |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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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讨论点似乎是在能不能构成320进而提升321,电磁纪录是否能够论为动产,我当初也有想过,但是仔细想想这种想法是多余的
既然359就有规定专属电磁纪录,不用去讨论是否为动产,反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给他优先适用就好了不是? 所以320或321都不该当 以上个人浅见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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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twen
2010-04-04 12:49 |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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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甲之刑责试分析如下: 一.1.甲不成立刑法第347条之掳人勒赎罪: 依题旨,承包商甲与另一承包商乙因工程款债务未清偿而发生纠纷, 嗣后甲因需款孔急,乃强押乙至某处,并以手铐铐住乙之手脚,要求 乙给付欠款新台币一亿元。甲似应该当刑法第347条之掳人勒赎罪 ,惟该行为人主观须有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始该当本罪,本题甲 对乙本有合法工程款债权之请求权,并无为其他不法利益所有之意图 ,故不该当本罪。 2.甲应该当第302条私行拘禁罪: 甲虽有合法债权之请求权,惟其方法仍须符合手段目的之关联性,自 不得以合法债权之请求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题旨甲强押乙至某处 ,并以手铐铐住乙之手脚,侵害乙之生理自由并使达无法抗拒之程度 ,该当第302条私行拘禁罪。 二.甲不成立私行拘禁罪之中止犯: 嗣经乙讨价并委托友人A依指示交付新台币五百万元,甲遂令友人B前往 约定地点取款,不意B甫返回拘禁乙之处所即遭不明人士抢走款项,甲 误以为警方查缉而逃逸,乙自行脱困,其中甲犯罪行为之中止,并非出 于其自由之意识,依法兰克公式,甲不成立私行拘禁罪之中止犯。 三.总结: 甲成立第302条私行拘禁罪。 ============================================== 个人认为这一题争点应该是在掳人勒赎的判断 因为这个点判断错误 后面情况会不自觉考虑到取赎是否成立与放人的问题 我看了法条其实347并没有明文为不法利益(346有) 仅以掳人为要件 大法官会议另有解释有兴趣可以翻一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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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ilove0129
2010-04-08 12:22 |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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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盗构成要件: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请注意"动产"!!!电磁纪录并非动产吧!!!
窃盗都不能成立,何必讨论"凶器或毁越安全设备"加重窃盗部份...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