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sommerbrisen
2011-06-20 10:53 |
楼主
▼ |
||
x2
近来与人讨论到271与272的关系,以此为例:甲故意杀害其父乙。小的以补习班所教授者来做为解题的起手式: 例一A: 甲有272主观构成要件以及客观构成要件,且无阻却违法事由以及阻却罪责事由;所以成立。 但是也有看到另外一个说法:(另一补习班的想法) 例一B: 构成要件:乙死亡,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且甲有杀人之故意,主观构成要件该当。因此甲该当271普通杀人罪之构成要件。 无阻却违法事由。 罪责:甲认识到乙为其父,而决意杀之,具有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罪责故意。具备罪责。 之所以会引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如果换个方式让这个题目变成「客体错误」就会发现其「奥妙之处」:甲误乙父为仇人而杀之 例二A: 构成要件:乙死亡,客观构成要件该当;甲有"普通杀人罪之故意"。甲该当普通杀人罪之构成要件。 违法性:无阻却违法事由。 罪责:甲未认识到乙是其父,不具有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故意。欠缺罪责故意,仅成立271条第一项普通杀人罪。 小的以为以例二来解决等价客体错误,逻辑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
引用 | 编辑
sierfa
2011-06-20 14:08 |
1楼
▲ ▼ |
小的不是来解答的,小的也是来问问题的?
1.例一B: 构成要件:乙死亡,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且甲有杀人之故意,主观构成要件该当。因此甲该当『271普通杀人罪』之构成要件。 无阻却违法事由。 罪责:甲认识到乙为其父,而决意杀之,具有『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罪责』故意。具备罪责。 →为什么构成要件检讨271杀人罪,而责任却检讨272杀直系尊亲属罪?而且还凑的起来? 2.例二A: 罪责:『甲未认识到乙是其父,不具有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故意』。欠缺罪责故意,仅成立271条第一项普通杀人罪。 →请问这是在讨论罪责的何种内容?罪责故意吗?不法认识?还是期待可能性? 如果罪责应讨论故意,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中之『故意』有何不同? 3.为什么"直系血亲尊亲属"是罪责要素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谁说过直系血亲尊亲属"是罪责要素呢???? 4.如272为构成要件要素,那例二,客观上杀死自己的父亲,主观上无杀父之故意,却会成立过失,但主观上却是杀人故意!! 或者,自如甲误以仇人丙为甲之父乙、而杀丙,客观上杀死普通人,主观上认为是自己的父亲而杀之,却会成立杀死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未遂犯!!有人死了还成立未遂!!这样合理吗!!?? →主客观不一致,不是应该检讨二个事实吗?主观既遂,客观过失。二罪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对尊亲属虽然过失,但还有杀人是既遂啊。为什么直接排除掉主观杀人罪的罪责?? 5.而乙确实为甲之"父亲"且该身分为甲所认知,这是在罪责中讨论的加重事由 →这里有两个问题: (1)我国刑法有加重罪责事由吗?讨论责任不是在于如有减轻或免责事由例外予以无罪 吗????? (2)我国刑法还有哪一条也是加重责任事由? 6.加重罪责事由: 1.客观要素:被害人与行为人客观上有"直系血亲尊亲属"之身分关系 2.主观要素: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为"直系血亲尊亲属"之关系有认识并决意将其杀之 →请问有谁说过用主客观要素讨论罪责的呢???? 或者说,有谁对前面的主客观要素做过定义呢?? 7.以上问题不难发现小的认为应该是属构成要件要素,只是对于归类为责任要件事由的讲法不熟,特请指导~~ x0 |
引用 | 编辑
lancesan
2011-06-20 14:24 |
2楼
▲ ▼ |
1.答:272是罪责加重要件
2.答:我不知道(无误) 说真的,例一A的解法不够细腻,论构成要件加重没问题,你理由要说出来,想用少数说那道理要讲的通。另外,解题要看仔细,我所学的写法是「先在前言解释罪责加重这个考点」,再按一般三阶论开始论述,到罪责就不再重复。这是为了考试而特化的写法,只希望老师看得更明白一点。也许他是这种解法,也有可能。 而例二B在哪.....? 一般构成要件加重或罪责加重的分法,是视对法益有无更高的侵害。有,是T加重,无,是S加重 272是罪责加重应该是通说,被儿子杀跟被其他人杀,结果都是死。要说死前比较伤心?那是过程的差异,死的结果并无差别。 一般考试都考272,已经算蛮客气了。你提出的点算蛮细了,但如果改成274难度会再高一些。只是考的机会倒是没比较高就是了。 要论考出来的机率,那最有可能应该是321那几款吧?复杂度高、争议多、牵连层面广。272...老梗了,再考出来机会也不大。不过算是对这个争点的好教材 x0 |
引用 | 编辑
lancesan
2011-06-20 14:37 |
3楼
▲ ▼ |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6-20 14:08 发表的 : 1.这就是罪责加重的态样。「罪责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阶来处理」的意思......272的加重理由很简单,因为杀爸爸比一般杀人更可恶,为恶性加重,但被害人却不因此受有更大法益的侵害。 2.同上 3.蛮多的,请自行google,是说可能要花点时间慢慢找就是 4.呃.....同上 5.(1)有也,还不少,举例:不能未遂、中止减轻,都是不法有责之后的再讨论。补充一下:不能未遂这块,日派德派有极大争议,但目前通说依德派,为特殊加减要件(三阶后的审查。另顺便一提,三阶前的审查有行为审,这二个都一样,没特别的就不用提。如依日派见解,不能未遂是放在行为审这里) (2)喔....我上面有标准,请自行.... 6.这...同1 7.综上所述.... x0 |
引用 | 编辑
sommerbrisen
2011-06-20 15:22 |
4楼
▲ ▼ |
先补发:例2B其实就是:甲误其父乙为仇人丙而杀乙
感谢lancesan所指点的罪责要素之想法。 另,回应铁茎钢大大,小的也是持272为构成要件要素,所以... 例1b的想法,小的就直指,在罪责分析部分才来偷渡272构成要件,实有不妥。 例2A的部分小的也会在构成要件就分析故意的部分,不会到罪责。 基于此笨拙的理解,小的也是来这边长知识的。 另,可否请lancesan大大提示,关于272的构成要件少数说,如何进行论述。 (看见ptt的说明后,总算可以理解何以是罪责要素了,简言之因为并无制造更高的不法行为非价) x0 |
引用 | 编辑
芸淡风清
2011-06-20 15:51 |
5楼
▲ ▼ |
现在不太舒服,所以不太了解大大的意思…
不过就小女目前所学,272是271的加重条件 若依大大所提的解法: 一、构成要件:271 该当。 二、阻却违法:无。 三、罪责:成立272。 q:行为人是成立271还是272? 为何不直接讨论272或是先讨论成立271后,再开一个加重条件的讨论,使行为人加重至272。 x0 |
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6-20 16:07 |
6楼
▲ ▼ |
这不难!想清楚272什么位加重~因为违背伦理~
在身分上的家中他也是不纯正身分,所以要先探讨271存在之后, 才有272的适用,因为他是『罪责身分上加重』的条件(31条II)! x1 |
引用 | 编辑
sierfa
2011-06-20 16:19 |
7楼
▲ ▼ |
1.这就是罪责加重的态样。「罪责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阶来处理」的意思......272的加重理由很简单,因为杀爸爸比一般杀人更可恶,为恶性加重,但被害人却不因此受有更大法益的侵害。 1.「罪责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阶来处理」的意思 →罪责加重既然不是到第三阶来处理,换言之大大的意思是不是指「罪责加重」不是在讨论责任的内涵?而只是刑罚的加重?那不就是应该归类为刑事政策的问题吗? 2.关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是罪责要素呢?大大指导,自行google,是说可能要花点时间慢慢找就是.... →这样子的答案有点不负责任捏~~~ 至少应该提供个实务见解或学者的论着呗。 因为小的已经才疏学浅了,万一又被google误导了,~~~~回不去了,那岂不太危险了?? 3.有也,还不少,举例:不能未遂、中止减轻: 这些都是减轻刑罚,都不是增加责任事由啊??? 感谢指导~~~~ x0 |
引用 | 编辑
sommerbrisen
2011-06-20 16:25 |
8楼
▲ ▼ |
ㄚㄚ,龙Q大大点出了小的正在写的感想的其一。
另外一个则是就法益侵害上,不管是路人的或是老爸的命,都是生命法益,杀害老爸就法益上并没有比271造成更高的侵害。(lancesan大大点出来的) 那既然不法要素上没有办法加重,那就总得找个地方插进加重事由吧... 大大,保成这个应该会有帮助。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aartic108.aspx x0 |
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6-20 16:44 |
9楼
▲ ▼ |
这也不难:他的考点除了272是罪责家中以外,还有主客观要件与时间上限制!
一272他本身是罪责上加重(属31II) 二法定血亲与自然血亲皆可用(但法定血亲必须收养关系终止之前) 三加重要素必须主观上有出于违背伦理弑亲之意,而客观上有符合弑亲的对 象,即可符合要件要件! 所以,以上不法要素比需在于『成立』杀人罪之后插入! x1 |
引用 | 编辑
芸淡风清
2011-06-20 16:58 |
10楼
▲ ▼ |
为什么一定要在论罪过程中加进加重事由?
为什么不能在基本之罪成立后,再另提加重事由? 为什么一定要讲基本罪的论述中加入加重条件? 小女真的无法理解…为什么要把所有的东西放在一起论? x1 |
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6-20 17:02 |
11楼
▲ ▼ |
不用烦恼~这是基本架构,不过往往写出考点要拖很久!而且版面可能
会不足,不如直接在表题下把争点K.O比较重要,顺便限缩版面! x0 |
引用 | 编辑
lancesan
2011-06-20 19:58 |
12楼
▲ ▼ |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6-20 16:19 发表的 : 1.这么说是不希望你把特殊加减要件跟有责性混在一起。我感觉到你认为「有责性就这些,其他都不是」,我没能力反对这点,只好跟你说「有责性就这些,但他后面还有其他的唷」 2.因为你只想知道谁有说过,所以......因为国考不考有谁说过,所以我没记,而且我的书本离电脑还蛮远的,真不好意思。 3.恩,因为总则减轻就这些。另外有一个很有争议的加重:客观处罚条件。他不在构成要件里面,但说是在特殊加减要件好像又怪怪的,老实说这个争点已超过我所学(不过反正与考试无关就是了)。加重主要都在分则。总则要设计适合所有罪名的共通加重还蛮不容易,比如说「行为能发生结果,而又特别危险者,加重其刑1/2」这也就太奇怪了吧 所学有限,这几点没办法讲的很好,没帮上忙 补充:龙Q大说的没错,有累犯这个加重。我前后二个刑法老师都跳过这个部分,真的忽略掉了。谢谢龙Q大 x2 |
引用 | 编辑
lancesan
2011-06-20 20:10 |
13楼
▲ |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06-20 15:22 发表的 : 你原本的想法是正确的。在大量错误讯息之下找出这个争点,其实很厉害了。正常人(包括我)不见得能想到这边来。 另外,不好意思,少数说我也不懂。因为这边考点已经算细,没必要针对这点说明各家理论,所以我只有针对通说来做记忆(简单说,考试至上) 我原本的意思是说,因为272是罪责加重是通说,如果以构成要件来论述的话,应该要能提出能说服人的理论来。我的看法一向就是「多数少数不要紧,重点要能说服人」。我合理怀疑,你看到的解答是根本忽略了这个考点。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