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0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ungrybb_hk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修行][分享] 求福,不如自造福田
    一位師兄來信請示,以下為請示內容:

    我家裡開宮,父母親替人看風水與算命。父母說隔壁鄰居對小動物施邪法,便將其抓到後以熱油炸死,所害生命不計其數,請問父母此業如何化解? 先前還夢到家母過世,修建靈堂。


    佛菩薩慈悲明示:父母本身中邪,而且還為人看風水地理而造下因果。並非所有人皆可得風水地理,必須要有相襯的福德果報,所以對方不足的功德就須要由他們補回來。開示結果須要念誦金剛經、藥師經、地藏經各280遍,以了結此因果。並且以後不可在幫人看風水,否則繼續為人扛因果。

    並且家中還有兩位流產嬰靈干擾,須念誦金剛經、藥師經、地藏經各72遍,兩位一共金剛經、藥師經、地藏經各144遍,以求超渡投胎。

    而父母親所炸死的生命,須要誠心懺悔,並且不可以再犯,也得念誦地藏經72遍,以迴向超渡這些小動物。


求福,不如自造福田(包師兄所述)

    人們往往在遇到不如意時,或遭受到種種不平等待遇時,會去寄託宗教信仰尋求幫助,甚至於找開運大師開運,又或者是蓋掉壞運。殊不知,其實這過程中只不過是把自己的好運或福報提前享用掉,所以常讓人有改善的錯覺。

    這就好比是某甲於過去世時,持善佈施了約100萬的功德,本來上蒼安排這100萬的額度約莫會在晚年享受,但他卻於壯年遇到困苦提早祈求上天幫助。那麼上天也只會提早將100萬的額度先轉換至壯年時運用。

    如果某甲不繼續趁著壯年運好轉時廣造福田,持善佈施,那麼等他享用完那100萬的額度後,便不會有其他福報,取而代之的是本該面臨的種種運途。一飲一啄莫非前定,該有多少福報早就註定。

    不過雖然註定,但可以透過後天拼命行善,也可改造命運,這一點您可參閱「了凡四訓」,自有見證。故「求福莫過於齋戒布施,求壽莫過於戒殺放生。」 了凡四訓 →請點選參閱



    以下也要補充說明一則精舍常碰見的問題:迴向法界


    精舍常會遇到人問:請問我可以迴向法界嗎?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而且多多益善,廣結善緣,功德相當殊勝。

    但也有人問:針對自己的業障,我迴向法界是更多人受惠,請問可以嗎?

    答案是不可以!舉個例子,把功德看做「錢」來比喻:假如您今天欠了債主100元,結果您卻告訴他「我將這100元給更多人,讓許多人都受益,你也在其中」。假設您分給100個人好了,這樣每個人分得1元,但是您的債主依然不會放過您,因為您還欠他99元,仍然得要還。

    您決定要給別人,那是跟別人結善緣。但是您當初跟債主所結的債並不會抵消,因果上清清楚楚,欠多少就是多少。 先前精舍處理過一則案例:一位小姐很發心,誦了千百遍的 地藏經迴向法界,結果仍是多病纏身,到精舍一問, 佛菩薩開示得誦百多遍的 地藏經給「累劫累世業障」來了債。但迴向法界功德仍在,通通與眾生結了善因緣。

    這個案例清清楚楚,迴向法界是廣結善緣,幫助眾生。就像有錢人把家產拿出來濟貧一樣。不過欠人的得先要還清,不然家財萬貫,而欠債不處理,對方一樣討上門來。 蔡師兄常說:修行最基本的就是先把自己修好,自己都沒修好,怎麼幫別人?


    所以,若您有業障纏身,請您趕緊先銷業障,待日久功深業障銷的差不多了,再好好發心救助一切眾生。許多修行人最大的干擾就是業障,業主菩薩一來除了身體、心靈、家庭、事業...都會受影響外,當然一定會影響修行。就我們的經驗,還是請您秉持「先銷業障」,再好好努力修持。幾年後,您自可明白這道理。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藥師琉璃光如來
南無阿彌陀佛
南無大悲觀世音菩薩
南無大願地藏王菩薩
南無韋馱菩薩
南無伽藍菩薩
南無十方一切諸佛菩薩摩訶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23-11-07 07:3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10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