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刑法§294「违背法令契约遗弃罪」到底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095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ucky0512
级别: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x
0
[讨论] 刑法§294「违背法令契约遗弃罪」到底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294「违背法令契约遗弃罪」到底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亦或两种都包括?
纯正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07-16 13:40 |
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x24
x528
分享:
▲
▼
纯正不作为犯:专为不作为犯而设之条文
不纯正不作为犯:非专为不作为犯而设条文,但某些条文对其不作为犯,也应比照处罚为宜.如负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开车撞伤人而不送医致死
所以答案是 纯正不作为犯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1-11 06:44重新编辑 ]
x
0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1-10 09:40 |
pcyuan
级别:
小有名气
x14
x1109
分享:
▲
▼
嗯.....如楼上所述, 纯正不作为犯!!
x
0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1-11 09:12 |
inf
级别:
初露锋芒
x1
x45
分享:
▲
▼
第 294 条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把法条拆开
294 I 前段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
这里的"遗弃"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楼主的疑问应该是在这,例如:车祸后,肇事者将被害人载到没人的地方"遗弃"后开溜。
这里可以用作为也可用不作为来达成"遗弃",那应该是??
294 I 后段 {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
这里有将不作为的行为设为构成要件,很明显的应该是纯正不作为,
294 II 结果加重犯(不是这里的重点)
我有点错乱了....
[ 此文章被超机车在2009-02-15 01:51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9-01-11 13:50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分享:
▲
▼
but..294违背法令契约遗弃罪不是违反法律之"禁止规定"...!!
怎么会是纯正不作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x
0
[4 楼]
From:上海 |
Posted:
2009-01-15 22:01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x2
x709
分享:
▲
▼
所谓违背义务,指的是有危险的前行为,或是自己的某些前行为自愿的置自己于保证人地位,而这些都是前行为,并不是294要禁止的行为,294要禁止的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的不作为的行为。
而这样的不作为对照293(积极的把被害人搬运到或隔绝其生存所必要之保护),系被限缩为真正的不作为(真正的都不采取作为)。所以被称为纯正不作为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6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x
0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1-19 19:58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x2
x709
分享:
▲
▼
补充上述见解如下
293的遗弃是指积极的移置行为,而294的遗弃对照293以及294第1项后段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因此指的也仅限缩于积极的移置行为。
所以294依照通说的看法是有作为犯跟纯正不作为犯的性质,即
遗弃--作为犯
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纯正不作为犯
所以也就没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的问题了,可以参考林山田甘添贵等教授的见解。
也就是说293、294的遗弃都指积极的移置行为,而消极的遗弃(只是没去救而没有积极的移置行为),在294把其当成后段就可以了,这样就不致造成又是纯正不作为又是不纯正不作为,然后又与293的遗弃同语不同义的矛盾。
之前本人见解不清楚(可能也搞混了
),特加以补充。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x
0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2-15 04:49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x2
x709
分享:
▲
另外板主的定义有些许模糊,所以容易产生迷思,板主定义纯正不作为犯为纯粹以消极不作为,而为犯罪之内容,这并不完整。
因为纯正不作为犯的确是纯粹以消极不作为,而为犯罪之内容,但更重要的是,该犯罪已有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规定。如149、249第1项后段、306第2项,因此如某个犯罪,既可以以不作为也可以用作为的方式来达成,那么依板主的定义,就可能归到不纯正不作为犯。所以才会产生294是否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问题。
因此板主不要以犯罪为定义,而要以构成要件来定义,举例271要以杀人这构成要件来判断,而294就要以"遗弃"与"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两个构成要件来分别判断,这样就不易混淆了。
试改版主定义为
纯正不作为犯的定义是纯粹以消极不作为,而为构成要件明定之不作为构成要件行为;
不纯正不作为是以不作为之手段,犯通常作为犯所能犯之构成要件者。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x
0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2-15 05:21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2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