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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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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789条通行权 疑问 ?
有关民法789条通行权 疑问 ? 不是很了解,请大大解答疑惑 ,谢谢


甲自己拥有一块A地面临公路,因土地买卖,甲将A地分割出为A1、A2等地,分别让与乙、丙。甲死亡后由丁继承,其中只有A和A1面临公路,A2为袋地。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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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2 15:49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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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建立几个观念:

1. 民法中袋地通行权有条文787、788、789,其中787为有偿通行权,789为无偿通行权。

2. 通行权有分意定通行权与法定通行权,意定通行权又分债权通行权(租赁、使用借贷)与物权通行权(地役权、典权),而法定通行权又分相邻关系通行权(有偿787、无偿789)与公用地役权(公法范围)

3. 法谚『不能因自己任意行为而加重他人负担』。

综上,甲将A地分割出A1与A2,分别让与乙与丙,仅A2为袋地,丙之通行权可能如下:

1.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因A2之无通行地系由甲之任意行为所造成,甲之A地应负担丙之通行需求。

2.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A2之无通行地虽可选择通行A地与A1地皆可,但以A地通行较方便。

3. 丙之A2地由A1地通行至公路:若乙与甲之买卖A1地、丙与甲之买卖A2地为同时或买卖A1地较晚,且A2地通行A1地至公路为较方便,则乙为已知A1地已有A2地通行之负担。

4.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若乙与甲之买卖A1地先于丙与甲之买卖A2地,则乙应不负担A2地之通行。

丁为甲之继承人,对乙、丙虽无债权之相对关系,但仍继承A地之法定物权负担,其地位应与甲相同。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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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2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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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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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所说 :
选择通行的情形可能有四种只有第三种是A1地其余都是A地

关于第三种还是有些不明白所谓自己任意的行为不由他人负担甲的任意分割行为造成A2地的袋地事实乙买受时甲故意隐瞒或欺骗A2 通行A1的情形不知日后发现时仍要负担丙通行 ?

民法787条中提到通行应选择对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可以适用 ?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3 11:13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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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的重点不在甲的任意行为,而在乙的『已知』。

乙是否为已知,则是『举证』上的问题,依实际案例认定。

若乙为已知所买受的A1地上有A2地的通行需求,则应负担A2地之通行需求。

补充说明的是:

甲的任意行为造成A2地不跟公路相连,若A1地在A2地买卖前已属他人所有,即使对A2地而言A1地较A地为方便,A1地仍不负担A2地之通行需求,A2地仅能由A地通行,此即『不能因自己任意行为而加重他人负担』。


以上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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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8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3 11:46 |
shokobe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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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在不是一般人都能读的毕业滴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1-24 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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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问大大关于『举证』的问题,
是由乙举证不知 ? 或 丙举证乙为已知 ?
谢谢解答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24 20:17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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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是一个很专业的论述题目,小弟不敢随便作答,而且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三大诉讼程序中,举证的义务规定均不相同,这些都是诉讼法学者钻研的标的。

在此仅能说明一个基本概念,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诉讼上有一句名言『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仅供参酌。


以上是个人简短说明,请见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24 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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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大 案例:
15年前 甲自己拥有一块A地面临公路,因土地买卖,甲将A地分割出为A1、A2等地, A2为袋地,且经由A1土地通至公路,经过环境变迁后,A2现在已经不是袋地了。A2土地的所有人 是否能继续以 "民法789条 : 因土地一部之让与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仅得通行受让人或让与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之法条,来请求继续通行A1土地之论述 。

谢谢 赐教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09 06:29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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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以前的问题仍有人在关切,深感高兴!

合法使用他人土地,其原因可分成两类,一是因为『人的关系』,如永佃权;另一是『地的关系』如地役权、通行权。

以地为关系者,只要地的存在情况不变,则法律关系不变,不因所有人改变而改变。

反言之,地一变,法律关系也变。

通行权之取得是因为两地相邻,而袋地通行权的要件一定是『袋地』及『仅得通行』。

7楼之举例中,A2地已不属于袋地,故不应以经由通行A1地为必要。


个人浅见,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9 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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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8楼大大, 解答小弟的疑惑,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10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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