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01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之前就想問了
但是卡在考試都沒有問
應該是上星期或是這禮拜
新聞有報一個  
 「打籃球架拐子 竟吃上官司」http://tw.news.ya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1 21:1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問題其實要參考美國的侵權行為判例會比較清楚,因為美國有很多職業運動,所以累積了很多類似的案例,經由這樣的積累也形成了一些相約成俗的法則體系。

一般而言,一般可以預見到的輕微傷害,會被認為是在參與這項運動之前,參與者基於場地與該運動的規則及目的,以及藉由經驗以及先例,可以知道或預見到,有哪些運動上可能發生的傷害,因此對於這些類型的傷害,會被認為是有阻卻違法的承諾,不過,該阻卻違法的承諾,會依行為及傷害主觀上的故意以及客觀上的程度,會發生不同的效果。比如嚴重違規故意,並有傷害故意,且造成受害人重大傷害時,也許會認為並不在承諾的範圍之內,所以是並不能阻卻違法的,另外還有違規故意但卻沒有傷害故意,而傷害也並不是很大,此時會並認為該當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但是卻不該當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此時受害人仍得請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所以該類型的案例要形成某些處理的規則或體系,比較好的方式是參考外國的判例,以及專業上的該類運動規則及先例來加以處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說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1 21:40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恩
瞭解
果然高手就是不一樣 表情
常覺得現實社會和我們所學的學理
是脫節的><
之前還有拔路邊的花被銬上手銬當現行犯 表情
到底該說誰對誰錯
實在很難判斷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1 22:04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案子很難成立
如果是當場倒地(像韓國隊)
直接送醫院
其受傷之證據力較夠
事後是否人為加工,疑問很大

之前還有拔路邊的花被銬上手銬當現行犯
這案在檢察官應會以微罪不起
警察如幹這種事,找媒體一爆就會被處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2 17:43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2-22 17: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案子很難成立
如果是當場倒地(像韓國隊)
直接送醫院
其受傷之證據力較夠
事後是否人為加工,疑問很大


這案在檢察官應會以微罪不起
警察如幹這種事,找媒體一爆就會被處分



已經被處分啦

可是籃球的那個
檢察官真的起訴了~~~
「 檢察官認定,孫同學明顯犯規,超估正當防禦範圍,以「傷害罪」將他起訴。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69/1eiig.html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2 18:1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叫他來看這裡
1.堅持無惡意
2.他沒倒下也沒像韓國隊一樣,癱死地上寫大字 表情 ,頭無觸地,腦震盪無直接相關連
3.請他有出據直接相關連證據
看法官怎麼判有罪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如果在銀行提款
一個月後告銀行---少給一萬---變笑話

被告
可以說謊,死不承認,作偽證,串供(都不加罪)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3 09:1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2 18:2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28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