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549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14.15条
民总的14条和15条修法,虽然还没施行,但是还是要准备一下,所以有些东西想要厘清,想请教各位大大们



受监护宣告之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4 16:19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受辅助宣告适用之对象为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未成年人未结婚者,因仅有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无受辅助宣告之实益。受辅助宣告之人仅系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识其所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显有不足,并不因辅助宣告而丧失行为能力,惟为保护其权益,于为重要之法律行为时,应经辅助人同意。
此即十五条之增订理由,希望对您的理解有所帮助。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04 16:43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5~1)受辅助宣告之人是(15)受监护宣告之人的升级版
限制行为能力是年龄的问题
第 15-2 条 1.为独资、合伙营业或为法人之负责人。(这是不可能的)
受辅助宣告之人或依其年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这空间就很大了)
参考http://www.ylia.gov.tw/new/%E8%BC%94%E5%8A%A9%E6%88%90%E5%B9%B4%E7%9B%A3%E8%AD%B7%E7%9A%84%E6%96%B0%E6%B3%95%E5%88%B6.doc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04 17:05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让我思考统整一下

会有辅助宣告,是因为他们的精神状况没有达到可受监护宣告的必要,所以才只受辅助宣告。


可是限制行为能力只是年龄的问题吗?

行为能力不是可以做独立的意思表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并非欠缺行为能力,只是其法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所以我才会想,那受到辅助宣告的人,是不是其法律行为能力也受到限制,然后可以归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然受辅助宣告的人,他们的行为能力到底是? 视情况而定嘛?

我讨厌修法= =.......感觉观念好像又不对了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4 17:1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04 16:19 发表的 民法14.15条: 到引言文
民总的14条和15条修法,虽然还没施行,但是还是要准备一下,所以有些东西想要厘清,想请教各位大大们

那受辅助宣告之人,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吗?这样子理解正确吗?



错..................

如果是选择题:不用怀疑-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如果是申论题,要分别说明:
(1)受辅助宣告之人,为第15-2条第一项的那七款以外的法律行为,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这应该比较容易了解。
(2)至于为第15-2条第一项的那七款行为时,应经辅助人同意,这也不能解为只有限制行为能力:
   因为应经辅助人「同意」,和民法第77条以下的规定是有点出入的,虽然同法第二项有准用第78~83条规定。
修法评析(加分):
(3)受辅助宣告之人未经辅助人同意而为那七款应经辅助人同意的行为时,依第二项准用第78条规定是有问题的。
   (注意「同意」、「允许」、「承认」这三个名词的意义,以及无效的法律效果)。答案先卖个关子........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4 17:36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受辅助宣告适用之对象为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未成年人未结婚者,因仅有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无受辅助宣告之实益。受辅助宣告之人仅系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识其所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显有不足,并不因辅助宣告而丧失行为能力,惟为保护其权益,于为重要之法律行为时,应经辅助人同意。


看了很多次
感觉好像又有点懂
受辅助宣告没有丧失行为能力,只是在那些所列须经辅助人同意的事项要得到辅助人的同意。
这样对吗?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4 17:37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3-04 17: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3)受辅助宣告之人未经辅助人同意而为那七款应经辅助人同意的行为时,依第二项准用第78条规定是有问题的。
   (注意「同意」、「允许」、「承认」这三个名词的意义,以及无效的法律效果)。答案先卖个关子........



问题在哪???

干嘛卖关子啦表情

我的民法现在完全卡住.....死定了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4 17:4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04 17: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看了很多次
感觉好像又有点懂
受辅助宣告没有丧失行为能力,只是在那些所列须经辅助人同意的事项要得到辅助人的同意。
这样对吗?


这个观念是对的,不要怀疑!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4 17:4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04 17: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问题在哪???

干嘛卖关子啦表情

我的民法现在完全卡住.....死定了


因为......说来话长
而且,这个保证不会考,只是观念清楚了,对学习民法有帮助。
如果观念还不够清楚,不建议想太多,把基础搞懂就行了。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4 17:5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是准用而不是直接适用的话,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4 21:56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5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