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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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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強制性交???
夫甲對妻乙強制性交,其法律效果為何?
(a)甲僅論以強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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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30 22:4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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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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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4-30 22:43 發表的 強制性交???: 到引言文

問:答案為什麼不是b,強制性交罪不是告訴乃論罪嗎?

有罪與否是犯罪實體條件是否欠缺的問題
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乃積極的訴訟要件
告訴乃論之罪若欠缺告訴時
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處分
審判中則應為不受理判決(程序判決),而不是有罪或無罪判決(實體判決)

本題答案b:乙未對甲告訴是訴訟要件的欠缺,僅法院不能為實體判決,
不影響實體法上甲是否成立犯罪(實體條件是否欠缺)的判斷。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30 23:2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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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30 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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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某些犯罪的被害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對加害人提出告訴,提出告訴後也准許撤回告訴,這類型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乃論之罪以外的罪就是公訴罪,公訴罪的案件都不能撤回告訴,不管被害人要不要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會偵查。
告訴乃論之罪,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如第229-1條(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236條(第23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第287條(277條第1項、第281條、第284條及第285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277條第1項之罪者,不在此限。)、第308條第1項(第298條及第30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第314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須告訴乃論)、第319條(第315條、第 315條之1及第316條至第318條之2之罪,須告訴乃論)、第357條(第352條、第354條至第35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第363條(第 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等。
上揭告訴乃論罪之特性可歸納為:(1)為保護個人得處分之法益者;(2)該罪所侵害之法益屬輕微者;(3)涉及被害人隱私者;(4)立法政策有特殊考量者。

文自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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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30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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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之強制性交要有被害人之意願違反問題才有成罪之可能性
否則
就是雙方一拍即合!!!
毫無成罪之可能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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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2 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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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5-02 00: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謂之強制性交要有被害人之意願違反問題才有成罪之可能性
否則
就是雙方一拍即合!!!
毫無成罪之可能性 表情


應改為本無成罪之可能性~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3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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