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6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luecrystal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6 鮮花 x10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閒話家常] 併罰超6個月 可服社會勞動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0734.shtml
心得:法令愈改愈寬鬆,犯罪者被處罰愈輕,會不會死性不改或變相成法律鼓勵犯罪?讓人心憂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2009.11.30 02:53 p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民眾犯罪數罪併罰,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時,即使合併執行超過6月,仍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年6月解釋,認為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民眾犯數罪可以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後刑期超過6個月,就不能夠易科罰金,牴觸憲法規定。
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提案修正刑法相關內容,未來民眾數罪併罰,都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便應執行的刑罰超過6個月,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今天在立法院初審通過。
不過,這項修正草案中也規定,如果犯罪的民眾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仍然難收矯正效果,或是難以維持法律秩序者,仍不適用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06:17 |
lilychen206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大熱心分享資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22:1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6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