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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幕後者之論罪

黑道大哥甲欲除掉其天兵小弟乙,於是唆使乙去殺害殺手丙,想藉由丙之手除掉乙。
(一)乙果真不負天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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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5 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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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陷害教唆(實務所云之未遂教唆)一票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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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5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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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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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5 08:29 發表的 幕後者之論罪: 到引言文
黑道大哥甲欲除掉其天兵小弟乙,於是唆使乙去殺害殺手丙,想藉由丙之手除掉乙。
(一)乙果真不負天兵之名,將甲當作丙而射殺,所幸槍法不準,甲逃過一劫。請問甲該當何罪?
(二)人算不如天算,乙竟然出人意外地把殺手丙幹掉。請問甲如何論罪?

個人想法整理如下:
(一)
1.甲不欲乙殺害丙,是屬於「陷害教唆」,而又發生乙誤殺客體但未遂之錯誤,甲對於乙「殺人未遂」是否須負責?
3.甲欲利用丙除掉乙,屬於間接正犯,甲放任乙去送死,使否已達到「著手」殺乙之階段?
(二)
1.甲陷害教唆乙去送死,乙竟然出乎意料把丙幹掉,甲對乙之殺人既遂是否須負責?
2.甲欲利用丙之手除掉乙,是否已達間接正犯之著手?


其實(一)、(二)題感覺是差不多的,只差了一個「客體錯誤」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10 01:0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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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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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5 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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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5 08:29 發表的 幕後者之論罪: 到引言文
黑道大哥甲欲除掉其天兵小弟乙,於是唆使乙去殺害殺手丙,想藉由丙之手除掉乙。
(一)乙果真不負天兵之名,將甲當作丙而射殺,所幸槍法不準,甲逃過一劫。請問甲該當何罪?
(二)人算不如天算,乙竟然出人意外地把殺手丙幹掉。請問甲如何論罪?





上面題目純粹小弟複習參與犯時所想出來的,希望大家能參與討論。表情

首先冰大的問題都很經典,回應的人很多,看得很累表情,因為太深了。
看了這題,說實在的,小弟看不太懂,我的國文程度太爛了。
問題(一)題示情形,甲雖有教唆乙殺丙之意思,卻認識乙無法殺死丙之殺人罪構成要件行為,並非完整教唆故意,此即學說所稱之陷害教唆,並非真正教唆行為。然甲唆使乙殺丙之行為,乃係居於黑道組織大哥之身分支配手下完成殺人行為,雖乙具正犯之資格,然甲卻仍可支配,故亦為間接正犯,此即學理上之正犯後正犯。
乙誤甲為丙射殺但因搶法不準而未果,乃係著手於殺人之行為,但未發生甲的死亡,無由成立殺人既遂罪,乙誤認射殺之行為均為侵害生命法益不影響其罪責;乙對上揭事實有認識並進而為之,具有殺人之故意。乙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故乙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甲處於可支配乙之地位,係利用乙為犯罪工具,故甲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甲唆使乙殺丙欲使丙反殺乙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題示情形,乙對行為客體誤認,並未造成丙之法益侵害,從而亦無法行使防衛權利,工具乙之錯誤亦可視為甲之錯誤。又甲之錯誤,依主客觀混合說尚未著手造成其所利用之工具丙法益之侵害,是故甲唆使乙殺丙欲使丙反殺乙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以上個人觀點(應該是冰大要的),對錯不知~~~
有錯煩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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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1-09 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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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5 08:2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黑道大哥甲欲除掉其天兵小弟乙,於是唆使乙去殺害殺手丙,想藉由丙之手除掉乙。
(一)乙果真不負天兵之名,將甲當作丙而射殺,所幸槍法不準,甲逃過一劫。請問甲該當何罪?
(二)人算不如天算,乙竟然出人意外地把殺手丙幹掉。請問甲如何論罪?





上面題目純粹小弟複習參與犯時所想出來的,希望大家能參與討論。
晚輩以為第1題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
而第2題才有討論間接正犯的必要
甲出於教唆未遂的故意教唆乙及間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丙,兩者成立競合的關係
晚輩以為甲應是間接正犯的著手,所以第2題,競合後,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間接正犯

以上為晚輩之淺見,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9 1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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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的淺見.2題都是間接正犯
理由是:目後行為人用運用陷害教唆之方法.來支配正體犯罪流程
又乍看之下.甲並非有直接支配殺手丙之行為.但是亦有間接藉由
乙之行為支配殺手丙之正當防衛行為之發動.....所以無論是不是
乙客體錯誤抑或乙過失達成.甲仍以達到支配犯罪意思之地步.以
可視為著手:伸言之.以本題
(一).客體錯誤有兩說.影響說及不影響說
(二).乙之成功.甲可能僅有陷害教唆之刑責:抑或故意支配乙.對
其之無心達成既遂.再具有支配實力之下.有無未必故意.或預見
可能性......

所以結論:本題甲知支配乃慾同時支配兩個人.
對乙知支配:用陷害教唆之方式(加上大哥的地位)
對丙知支配:運用一般人遇到不法侵害.發動正當防衛來侵害乙
之命法益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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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9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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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大說的很有道理表情

但晚輩還是覺得甲對乙僅成立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
理由:
1.間接正犯=法律效果視為正犯
2.甲明知不會成功,而且是要送死,,如果依正犯來評價的說,會很不合邏輯
   而且如果要以間接正犯來評價的話,那罪名可能是自殺而非殺人 
3,基於以上理由,晚輩以為甲對乙以陷害教唆會比較合理  

      表情  (冰大!為什麼他不會跑來跑去呢?)                                
                                                          
應該不會轉得很硬吧!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09 22:01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9 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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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0-01-09 13: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首先冰大的問題都很經典,回應的人很多,看得很累表情,因為太深了。
看了這題,說實在的,小弟看不太懂,我的國文程度太爛了。
問題(一)題示情形,甲雖有教唆乙殺丙之意思,卻認識乙無法殺死丙之殺人罪構成要件行為,並非完整教唆故意,此即學說所稱之陷害教唆,並非真正教唆行為。然甲唆使乙殺丙之行為,乃係居於黑道組織大哥之身分支配手下完成殺人行為,雖乙具正犯之資格,然甲卻仍可支配,故亦為間接正犯,此即學理上之正犯後正犯。
乙誤甲為丙射殺但因搶法不準而未果,乃係著手於殺人之行為,但未發生甲的死亡,無由成立殺人既遂罪,乙誤認射殺之行為均為侵害生命法益不影響其罪責;乙對上揭事實有認識並進而為之,具有殺人之故意。乙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故乙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


首先,感謝大大稱讚。但看不懂小弟題目的大大還不少,所以應該是小弟國文造詣太差表情

題外話,對於之前過失犯,行為不法和結果不法是屬客觀或是主觀要件的部分,小弟最後改觀了,認同大大所述,兩者是屬於主觀之部分。但是考試可能會避開主客觀之問題^^ (畢竟放在主觀,似乎又與客觀歸責相異......真亂)

轉回本題,黑道大哥支配小弟的部分,其實純粹是意外表情(出題時,只想到A陷害教唆B去送死,B發生錯誤,並沒有想到組織支配的問題)

所以,小弟最主要想問的是:

陷害教唆發生意外時,幕後教唆的人應該如何處罰?

---------------------------------------------------------------------------------------------------------
將錯就錯,對於大大的回文,大致上都能深感認同。惟對於間接正犯著手之認定,由於學說上之爭議,個人採「中間偏教唆者說」(就是不太折衷的折衷說),故認為甲已經放任乙去實行,對乙的生命法益已造成危險,屬已著手。這點可能與大大所認知的不同。

再此,再次感謝大大回文。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10 00:1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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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09 20: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q大說的很有道理表情

但晚輩還是覺得甲對乙僅成立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
理由:
1.間接正犯=法律效果視為正犯
2.甲明知不會成功,而且是要送死,,如果依正犯來評價的說,會很不合邏輯
   而且如果要以間接正犯來評價的話,那罪名可能是自殺而非殺人 
3,基於以上理由,晚輩以為甲對乙以陷害教唆會比較合理  

      表情  (冰大!為什麼他不會跑來跑去呢?)                                
                                                          
應該不會轉得很硬吧!表情


關於「陷害教唆」,應不具「雙重教唆故意」,故通說認為不成立教唆犯。
(留德的認為,陷害教唆根本不是教唆犯。而國內傳統則認為陷害教唆是"未遂教唆",認為至少有教唆他人為未遂行為的故意,故該罰。)

再次重申,組織支配是個意外......

將錯就錯,若是論組織支配,就會變成"間接正犯之錯誤"
更為複雜......><"
如同lai大所說,甲根本不欲丙死,故論間接正犯似有不妥之處。易言之,甲根本無殺丙之故意。

個人是認為應該論「陷害教唆」表情,但是......
陷害教唆發生錯誤,幕後者該如何處置?
不罰,有違法感。要罰,是要罰什麼?怎樣罰?

(小弟讀的書太少,似乎都沒有談到此部分。又或者是我眼睛不好沒看到表情)

對了,lai大:     [fxx] 要跑來跑去的東西 [/fxx]   (fxx改成fly)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10 00:3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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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行為人甲.在行為當中同時具有支配整體犯罪決意
與陷害教唆之出現....白話一點.他就是導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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