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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幕后者之论罪

黑道大哥甲欲除掉其天兵小弟乙,于是唆使乙去杀害杀手丙,想藉由丙之手除掉乙。
(一)乙果真不负天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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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5 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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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陷害教唆(实务所云之未遂教唆)一票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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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5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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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5 08:29 发表的 幕后者之论罪: 到引言文
黑道大哥甲欲除掉其天兵小弟乙,于是唆使乙去杀害杀手丙,想藉由丙之手除掉乙。
(一)乙果真不负天兵之名,将甲当作丙而射杀,所幸枪法不准,甲逃过一劫。请问甲该当何罪?
(二)人算不如天算,乙竟然出人意外地把杀手丙干掉。请问甲如何论罪?

个人想法整理如下:
(一)
1.甲不欲乙杀害丙,是属于「陷害教唆」,而又发生乙误杀客体但未遂之错误,甲对于乙「杀人未遂」是否须负责?
3.甲欲利用丙除掉乙,属于间接正犯,甲放任乙去送死,使否已达到「着手」杀乙之阶段?
(二)
1.甲陷害教唆乙去送死,乙竟然出乎意料把丙干掉,甲对乙之杀人既遂是否须负责?
2.甲欲利用丙之手除掉乙,是否已达间接正犯之着手?


其实(一)、(二)题感觉是差不多的,只差了一个「客体错误」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10 01:0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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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5 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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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5 08:29 发表的 幕后者之论罪: 到引言文
黑道大哥甲欲除掉其天兵小弟乙,于是唆使乙去杀害杀手丙,想藉由丙之手除掉乙。
(一)乙果真不负天兵之名,将甲当作丙而射杀,所幸枪法不准,甲逃过一劫。请问甲该当何罪?
(二)人算不如天算,乙竟然出人意外地把杀手丙干掉。请问甲如何论罪?





上面题目纯粹小弟复习参与犯时所想出来的,希望大家能参与讨论。表情

首先冰大的问题都很经典,回应的人很多,看得很累表情,因为太深了。
看了这题,说实在的,小弟看不太懂,我的国文程度太烂了。
问题(一)题示情形,甲虽有教唆乙杀丙之意思,却认识乙无法杀死丙之杀人罪构成要件行为,并非完整教唆故意,此即学说所称之陷害教唆,并非真正教唆行为。然甲唆使乙杀丙之行为,乃系居于黑道组织大哥之身分支配手下完成杀人行为,虽乙具正犯之资格,然甲却仍可支配,故亦为间接正犯,此即学理上之正犯后正犯。
乙误甲为丙射杀但因抢法不准而未果,乃系着手于杀人之行为,但未发生甲的死亡,无由成立杀人既遂罪,乙误认射杀之行为均为侵害生命法益不影响其罪责;乙对上揭事实有认识并进而为之,具有杀人之故意。乙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故乙之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
甲处于可支配乙之地位,系利用乙为犯罪工具,故甲之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

甲唆使乙杀丙欲使丙反杀乙之行为,不成立犯罪。
题示情形,乙对行为客体误认,并未造成丙之法益侵害,从而亦无法行使防卫权利,工具乙之错误亦可视为甲之错误。又甲之错误,依主客观混合说尚未着手造成其所利用之工具丙法益之侵害,是故甲唆使乙杀丙欲使丙反杀乙之行为,不成立犯罪。

以上个人观点(应该是冰大要的),对错不知~~~
有错烦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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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1-09 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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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5 08:2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黑道大哥甲欲除掉其天兵小弟乙,于是唆使乙去杀害杀手丙,想藉由丙之手除掉乙。
(一)乙果真不负天兵之名,将甲当作丙而射杀,所幸枪法不准,甲逃过一劫。请问甲该当何罪?
(二)人算不如天算,乙竟然出人意外地把杀手丙干掉。请问甲如何论罪?





上面题目纯粹小弟复习参与犯时所想出来的,希望大家能参与讨论。
晚辈以为第1题甲成立教唆杀人未遂罪
而第2题才有讨论间接正犯的必要
甲出于教唆未遂的故意教唆乙及间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丙,两者成立竞合的关系
晚辈以为甲应是间接正犯的着手,所以第2题,竞合后,甲成立杀人未遂罪之间接正犯

以上为晚辈之浅见,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9 1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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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的浅见.2题都是间接正犯
理由是:目后行为人用运用陷害教唆之方法.来支配正体犯罪流程
又乍看之下.甲并非有直接支配杀手丙之行为.但是亦有间接藉由
乙之行为支配杀手丙之正当防卫行为之发动.....所以无论是不是
乙客体错误抑或乙过失达成.甲仍以达到支配犯罪意思之地步.以
可视为着手:伸言之.以本题
(一).客体错误有两说.影响说及不影响说
(二).乙之成功.甲可能仅有陷害教唆之刑责:抑或故意支配乙.对
其之无心达成既遂.再具有支配实力之下.有无未必故意.或预见
可能性......

所以结论:本题甲知支配乃欲同时支配两个人.
对乙知支配:用陷害教唆之方式(加上大哥的地位)
对丙知支配:运用一般人遇到不法侵害.发动正当防卫来侵害乙
之命法益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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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9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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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大说的很有道理表情

但晚辈还是觉得甲对乙仅成立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理由:
1.间接正犯=法律效果视为正犯
2.甲明知不会成功,而且是要送死,,如果依正犯来评价的说,会很不合逻辑
   而且如果要以间接正犯来评价的话,那罪名可能是自杀而非杀人 
3,基于以上理由,晚辈以为甲对乙以陷害教唆会比较合理  

      表情  (冰大!为什么他不会跑来跑去呢?)                                
                                                          
应该不会转得很硬吧!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09 22:01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9 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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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0-01-09 13: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首先冰大的问题都很经典,回应的人很多,看得很累表情,因为太深了。
看了这题,说实在的,小弟看不太懂,我的国文程度太烂了。
问题(一)题示情形,甲虽有教唆乙杀丙之意思,却认识乙无法杀死丙之杀人罪构成要件行为,并非完整教唆故意,此即学说所称之陷害教唆,并非真正教唆行为。然甲唆使乙杀丙之行为,乃系居于黑道组织大哥之身分支配手下完成杀人行为,虽乙具正犯之资格,然甲却仍可支配,故亦为间接正犯,此即学理上之正犯后正犯。
乙误甲为丙射杀但因抢法不准而未果,乃系着手于杀人之行为,但未发生甲的死亡,无由成立杀人既遂罪,乙误认射杀之行为均为侵害生命法益不影响其罪责;乙对上揭事实有认识并进而为之,具有杀人之故意。乙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故乙之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
.......


首先,感谢大大称赞。但看不懂小弟题目的大大还不少,所以应该是小弟国文造诣太差表情

题外话,对于之前过失犯,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是属客观或是主观要件的部分,小弟最后改观了,认同大大所述,两者是属于主观之部分。但是考试可能会避开主客观之问题^^ (毕竟放在主观,似乎又与客观归责相异......真乱)

转回本题,黑道大哥支配小弟的部分,其实纯粹是意外表情(出题时,只想到A陷害教唆B去送死,B发生错误,并没有想到组织支配的问题)

所以,小弟最主要想问的是:

陷害教唆发生意外时,幕后教唆的人应该如何处罚?

---------------------------------------------------------------------------------------------------------
将错就错,对于大大的回文,大致上都能深感认同。惟对于间接正犯着手之认定,由于学说上之争议,个人采「中间偏教唆者说」(就是不太折衷的折衷说),故认为甲已经放任乙去实行,对乙的生命法益已造成危险,属已着手。这点可能与大大所认知的不同。

再此,再次感谢大大回文。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10 00:1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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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9 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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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09 20: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大说的很有道理表情

但晚辈还是觉得甲对乙仅成立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理由:
1.间接正犯=法律效果视为正犯
2.甲明知不会成功,而且是要送死,,如果依正犯来评价的说,会很不合逻辑
   而且如果要以间接正犯来评价的话,那罪名可能是自杀而非杀人 
3,基于以上理由,晚辈以为甲对乙以陷害教唆会比较合理  

      表情  (冰大!为什么他不会跑来跑去呢?)                                
                                                          
应该不会转得很硬吧!表情


关于「陷害教唆」,应不具「双重教唆故意」,故通说认为不成立教唆犯。
(留德的认为,陷害教唆根本不是教唆犯。而国内传统则认为陷害教唆是"未遂教唆",认为至少有教唆他人为未遂行为的故意,故该罚。)

再次重申,组织支配是个意外......

将错就错,若是论组织支配,就会变成"间接正犯之错误"
更为复杂......><"
如同lai大所说,甲根本不欲丙死,故论间接正犯似有不妥之处。易言之,甲根本无杀丙之故意。

个人是认为应该论「陷害教唆」表情,但是......
陷害教唆发生错误,幕后者该如何处置?
不罚,有违法感。要罚,是要罚什么?怎样罚?

(小弟读的书太少,似乎都没有谈到此部分。又或者是我眼睛不好没看到表情)

对了,lai大:     [fxx] 要跑来跑去的东西 [/fxx]   (fxx改成fly)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10 00:3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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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9 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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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行为人甲.在行为当中同时具有支配整体犯罪决意
与陷害教唆之出现....白话一点.他就是导演.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0 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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