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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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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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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诉管辖权问题
甲与乙就坐落桃园之A地成立买卖契约,甲并将A地移转登记予乙,嗣后甲以被乙诈欺为由向乙为撤销之意思表示,甲并向乙住所地高雄地方法院诉请乙涂销登记,乙于开庭时陈称并无诈欺情事,试问本件高雄地方法院是否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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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6 11:48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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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虽是以不动产涉讼,但并提到不动产就一定是专属管辖。

民诉第10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分割或经界涉讼者,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其中因不动产物权涉讼,是指"确认所有权"、地上权等诉讼行为。至于若是债之关系,如买卖、赠与关系请求"所有权移转登记"者,系以债权所生之请求权为诉讼标的,非为专属管辖(71台上4722判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4-06 12:08 |
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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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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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本件之甲已行使撤销权 ,A地仍属甲所有 ,甲基于所有人地位 ,对无权占有人乙 ,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应属不动产物权才是...

跟单纯之甲乙基于买卖契约 ,请求履行移转登记有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6 15:15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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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见:

我觉得专属管辖的规定,旨在使不动产物权涉讼时,坐落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能便于调查、取得证据,故系一维护公益之规定(ex.确认不动产范围,该地法院能便于测量)

而本题如版大所说,甲欲撤销买卖契约之意思表示(民§92),然后依共同瑕疵理论使物权亦自始无效.
故争点应在于该买卖契约之意思表示是否遭诈欺,而非确认土地是何人所有.
换言之,有诈欺->土地甲所有    无诈欺->土地由乙取得  应由高雄地院审理诈欺是否诈欺

有错请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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