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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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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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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訴管轄權問題
甲與乙就坐落桃園之A地成立買賣契約,甲並將A地移轉登記予乙,嗣後甲以被乙詐欺為由向乙為撤銷之意思表示,甲並向乙住所地高雄地方法院訴請乙塗銷登記,乙於開庭時陳稱並無詐欺情事,試問本件高雄地方法院是否取得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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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6 11:48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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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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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雖是以不動產涉訟,但並提到不動產就一定是專屬管轄。

民訴第10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其中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是指"確認所有權"、地上權等訴訟行為。至於若是債之關係,如買賣、贈與關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係以債權所生之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為專屬管轄(71台上4722判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4-06 12:08 |
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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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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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本件之甲已行使撤銷權 ,A地仍屬甲所有 ,甲基於所有人地位 ,對無權占有人乙 ,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應屬不動產物權才是...

跟單純之甲乙基於買賣契約 ,請求履行移轉登記有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6 15:15 |
KOEI004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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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見:

我覺得專屬管轄的規定,旨在使不動產物權涉訟時,坐落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能便於調查、取得證據,故係一維護公益之規定(ex.確認不動產範圍,該地法院能便於測量)

而本題如版大所說,甲欲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民§92),然後依共同瑕疵理論使物權亦自始無效.
故爭點應在於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否遭詐欺,而非確認土地是何人所有.
換言之,有詐欺->土地甲所有    無詐欺->土地由乙取得  應由高雄地院審理詐欺是否詐欺

有錯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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