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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sy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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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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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3條中10年的限制如何適用??
民法第93條:前條(不自由意思表示)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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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9 11:34 |
jukizam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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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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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
假若甲被乙於88年6月1日詐欺,之後甲於91年發現,那是適用前段於一年內為之。
答一
若於91年1月1日起發現,則於91年1月2日至92年1月1日為撤銷期間。

問二
又依上所敘,若甲沒發現,超過了10年,就不得為撤銷之意思表是嗎?
答二
若甲一直沒發現,則可撤銷期間為86年6月2日至96年6月1日。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9 14:35 |
betsy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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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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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ukizam 於 2011-06-29 14: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問一
假若甲被乙於88年6月1日詐欺,之後甲於91年發現,那是適用前段於一年內為之。
答一
若於91年1月1日起發現,則於91年1月2日至92年1月1日為撤銷期間。

問二
又依上所敘,若甲沒發現,超過了10年,就不得為撤銷之意思表是嗎?
答二
若甲一直沒發現,則可撤銷期間為86年6月2日至96年6月1日。


謝謝大大~我了解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9 18:10 |
jukizam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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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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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有幫到妳。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30 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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