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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法条185条的疑问,请帮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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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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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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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有关民法条185条的疑问,请帮我解惑
第 185 条
(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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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0-23 23:53 |
kai709
级别:
版主
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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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民法第276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之意思表示者,除该债务人应分担之部分外,他债务人仍不免其责任」,因此只要被害人与其中一方和解时,并未表明免除全部债务的意思,即无须担心不能向其他人请求的问题,但是在和解书上,建议要特别注明只原谅一方而已,以免日后上法庭发生争议。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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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0-24 00:35 |
kino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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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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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64台上1737号判例见解,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之侵权行为有行为关连共同即足.原告因甲乙之共同过失而遭损害,有185条之适用
2.文中所示,甲乙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人,系诉讼法53条2款所称: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本于同一事实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且对于共同诉讼之各人必须合一确定(若甲不成立则乙不能成立侵权-因果关系),故须对甲乙一并起诉,原告之当事人地位方属适格,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所以原告若想要赔偿金必须对甲乙一并起诉...
3.若原告胜诉债之关系发生,得依276I免除一方债务
原告是被载之人,但原告不告骑机车之人(乙),反而去告对撞人(甲),然后甲跟乙已经合解,请问甲可否以第 185 条 (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向乙求偿原告要求损害赔偿金
原告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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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0-24 04:54 |
yendo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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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中所示,甲乙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人,系诉讼法53条2款所称: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本于同一事实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且对于共同诉讼之各人必须合一确定(若甲不成立则乙不能成立侵权-因果关系),故须对甲乙一并起诉,原告之当事人地位方属适格,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所以原告若想要赔偿金必须对甲乙一并起诉...
请大大们再次解惑:
原告跟乙有亲戚关系,所以原告只告甲刑附民,刑事已经成立判决认定甲有侵权行为〈过失伤害〉如民事判决应付被告甲要付原告30万,但是在和解书上,没有注明只原谅那一方,那被告甲是否能向骑机车之人(乙),共同平均分担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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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0-25 01:30 |
om5776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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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意是有点奇怪:
1.甲既已和解,如何以185条连带求偿?
2.单独对乙以184条起诉求偿.
3.原告跟乙关系,乙为原告使用人(台湾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384号判决)三人责任分开
计算,但须注意过失相抵.
4.过失相抵如何计算,甲.乙皆可主张.当然原告亦可主张.只是证据如何足够让法院采信,来
作为比例分配.
5.请参阅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7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 8 号 一切答案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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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1-28 10:13 |
yendo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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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既已和解,如何以185条连带求偿?
应该是这样丙(原告)甲只有跟乙和解,而丙(原告)不告乙因为两人是亲戚关系,所以只告甲是否能以185条连带求偿吗?
2.单独对乙以184条起诉求偿.
3.原告跟乙关系,乙为原告使用人(台湾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384号判决)三人责任分开
计算,但须注意过失相抵.
查不到烦请大大告知内容或教我如何查询
4.过失相抵如何计算,甲.乙皆可主张.当然原告亦可主张.只是证据如何足够让法院采信,来
作为比例分配.
5.请参阅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7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 8 号 一切答案可解
查不到烦请大大告知内容或教我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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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1-28 23:22 |
om5776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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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被载之人,但原告不告骑机车之人(乙),反而去告对撞人(甲),然后甲跟乙已经合解,请问甲可否以第 185 条 (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向乙求偿原告要求损害赔偿金
甲乙已经和解,如何连带向乙求偿原告要求损害赔偿金?
应该是这样丙(原告)甲只有跟乙和解,而丙(原告)不告乙因为两人是亲戚关系,所以只告甲是否能以185条连带求偿吗?
实务上,您要告谁都行,只是法律适用与证据取舍而已
1.未和解前,丙可依185条告甲与乙连带.或单独只
依184条告甲.
2.和解后,丙仍可依184条可告甲,但甲如以乙为丙使用人
为抗辩,则
参照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7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 8 号结论:乙之过失,可视同丙之过失,适用过失相抵之
法则,减轻甲之赔偿金额.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上端)判决函释--法律问题座谈
--
查询类别:民事--
检
索语词--
(打入)过失相抵--按
查询--
查询结果--按民事法律座谈--
第1个即是.
希望对您有帮助
[ 此文章被om5776在2011-11-29 12:2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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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1-29 12:24 |
yendo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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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告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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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1-29 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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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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