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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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64台上1737號判例見解,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之侵權行為有行為關連共同即足.原告因甲乙之共同過失而遭損害,有185條之適用
2.文中所示,甲乙是造成原告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人,係訴訟法53條2款所稱: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本於同一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且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若甲不成立則乙不能成立侵權-因果關係),故須對甲乙一併起訴,原告之當事人地位方屬適格,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原告若想要賠償金必須對甲乙一併起訴...
3.若原告勝訴債之關係發生,得依276I免除一方債務
原告是被載之人,但原告不告騎機車之人(乙),反而去告對撞人(甲),然後甲跟乙已經合解,請問甲可否以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向乙求償原告要求損害賠償金
原告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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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4 0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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