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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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原告推论被告之罪责,当然是愈重愈好,另一造的辩护,当时是愈轻愈好. 国考生怎么办?谁知发生什么事,谁知凶手当时想什么. 所以实务上很多案子因为一个人权,自由的大纛变有利于嫌犯之进行,如被抢劫---法院判抢夺 掳人勒赎变妨害自由.所以啦:以前一个阿豆仔叫卖克什么阿舍有先见之明说:中国人不适合民主
就是这一题,昨晚花近一小时把什么纯不纯的所有案子,28.29.30.31全部举例给我家那个听. 所以就停格在31, 案例中的答案,丙:乙是我朋友,他说要去杀人,刚好缺一把刀,我就借他,啊知那王八羔子居然杀我亲爱,敬爱,可爱的爸爸,法官大人你着呼死
(好听又不跳针)
当然对第一线的当事人,推说不知就变有问题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6 08: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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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6 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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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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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今早自己读的时候想说好像有点搞懂了 因为 帮助犯:以他人犯罪意思,实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 所以如果丙本身没有犯罪意思,而只是纯粹以乙的犯罪意思,才成立帮助犯。 反之,丙本身有犯罪意思的话,那就不是帮助犯,而是共同正犯。 后来我的想法是这样区分,只是看到luciferydog的回答 又整个 会卡在这题,也是因为老师举一堆相类似的例子 Q:甲教唆乙杀乙之父亲A,并由乙之弟丙提供协助,论甲乙丙之罪责? 很像,但完全不一样 甲:教唆普通杀人罪(刑§271I+§29II) 乙: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2) 丙:帮助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2+30) 没错,昨天也有模拟这状况,不用31排外 然后下一题就是我问的这题 就整个卡死= = 觉得举例是举例 但是整个很难搞 好吧~在回来原本题目 然后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2-25 23:11 发表的 :
甲教唆乙杀甲父,而要依29第2项(共犯从属性的限制从属性),应成立271杀人罪的教唆犯(因为正犯乙犯的是杀人罪271)。....... 可是29第2项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这样应该是成立272吧??? 就字面来说,丙成立帮助犯,所以当作是以他人犯罪意思好了,因此成立271+30 如果这样想就很简单------- 不同意这论点,再看我那2篇就懂了 偏偏我就会想到现实上来 丙帮助乙杀自己父亲,怎么会只有以他人犯罪意思呢...(我觉得我应该是卡在这里出不来...) 所以结论是,没事不要自己自作聪明想很多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6 13:5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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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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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6 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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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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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2+30) 状况3: 丙:乙是我哥哥,他说要去杀人,刚好缺一把刀,我就借他,我啊知他居然去杀我亲爱,敬爱,可爱的爸爸,法官大人那不关我的事. 这讲得通么? 有道是兄弟如手足 自己的手足要干什么事,推说不知道,就是脱罪之遁辞 简直无情无义,寡廉鲜耻,不忠不孝,欺君惘上....(不知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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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6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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