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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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原告推論被告之罪責,當然是愈重愈好,另一造的辯護,當時是愈輕愈好. 國考生怎麼辦?誰知發生什麼事,誰知兇手當時想什麼. 所以實務上很多案子因為一個人權,自由的大纛變有利於嫌犯之進行,如被搶刧---法院判搶奪 擄人勒贖變妨害自由.所以啦:以前一個阿豆仔叫賣剋什麼阿舍有先見之明說:中國人不適合民主
就是這一題,昨晚花近一小時把什麼純不純的所有案子,28.29.30.31全部舉例給我家那個聽. 所以就停格在31, 案例中的答案,丙:乙是我朋友,他說要去殺人,剛好缺一把刀,我就借他,啊知那王八羔子居然殺我親愛,敬愛,可愛的爸爸,法官大人你著呼死
(好聽又不跳針)
當然對第一線的當事人,推說不知就變有問題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6 08:4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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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6 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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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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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今早自己讀的時候想說好像有點搞懂了 因為 幫助犯:以他人犯罪意思,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所以如果丙本身沒有犯罪意思,而只是純粹以乙的犯罪意思,才成立幫助犯。 反之,丙本身有犯罪意思的話,那就不是幫助犯,而是共同正犯。 後來我的想法是這樣區分,只是看到luciferydog的回答 又整個 會卡在這題,也是因為老師舉一堆相類似的例子 Q:甲教唆乙殺乙之父親A,並由乙之弟丙提供協助,論甲乙丙之罪責? 很像,但完全不一樣 甲:教唆普通殺人罪(刑§271I+§29II) 乙: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丙:幫助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30) 沒錯,昨天也有模擬這狀況,不用31排外 然後下一題就是我問的這題 就整個卡死= = 覺得舉例是舉例 但是整個很難搞 好吧~在回來原本題目 然後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2-25 23:11 發表的 :
甲教唆乙殺甲父,而要依29第2項(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性),應成立271殺人罪的教唆犯(因為正犯乙犯的是殺人罪271)。....... 可是29第2項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這樣應該是成立272吧??? 就字面來說,丙成立幫助犯,所以當作是以他人犯罪意思好了,因此成立271+30 如果這樣想就很簡單------- 不同意這論點,再看我那2篇就懂了 偏偏我就會想到現實上來 丙幫助乙殺自己父親,怎麼會只有以他人犯罪意思呢...(我覺得我應該是卡在這裏出不來...) 所以結論是,沒事不要自己自作聰明想很多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6 13:5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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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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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6 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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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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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30) 狀況3: 丙:乙是我哥哥,他說要去殺人,剛好缺一把刀,我就借他,我啊知他居然去殺我親愛,敬愛,可愛的爸爸,法官大人那不關我的事. 這講得通麼? 有道是兄弟如手足 自己的手足要幹什麼事,推說不知道,就是脫罪之遁辭 簡直無情無義,寡廉鮮恥,不忠不孝,欺君惘上....(不知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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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6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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