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想 :單純的交通事故案件,應無必要將他聯想到須以刑法或行政罰法等等其他法律來加以解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3)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
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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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第139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
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而版主所提應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2)
第 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如同6樓版大所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的行為人是二歲的小孩,另外再填寫法代或監護人的資料,送達給上開人士,就沒有問題了,這樣行政處分就沒有瑕疪了。
再如7樓版大所言,因新聞報導並未敘明行人行走位置,故無法得知是否不在斑馬線上行走而是稍微偏離斑馬線;如若是稍微偏離斑馬線,本就屬行人在穿越斑馬線時之正常現象,該行人通行時為人行綠燈,更屬理由正當,本事件計程車即須負完全之違規之責任,那又是另一討論之議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