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631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oney123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拜託唸過性騷擾法律的人幫幫我
我是在按摩店上班作舒療師的技師
可是我被摸了
不只被摸手腳腰
他還把手伸進我的衣服摸我的背

我知道我們公司
有的客人都會亂摸
然後選一間比較窄的房間
之後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1 00:40 |
K200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至於其他問題牽涉到實務上的運作無法回答你

如果真的是如此 先跟公司商量或是自己去報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6-01 01:25 |
money123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2001 於 2009-06-01 01: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至於其他問題牽涉到實務上的運作無法回答你

如果真的是如此 先跟公司商量或是自己去報案



公司說的都有出入
有的教我要逃跑
有的說
給他摸幾下拿點錢當作代價=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1 02:04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建議妳換老板
說難聽一點
這行業多少都跟特種沾上邊
除非限女性那一種
這環境要談法律---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1 08:31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認同樓上的看法

在念性騷擾防治法之前
樓主可能要先看一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6條第一項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
不在此限。

第98條第一項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於營業場所內發生者,另處罰場所之負責人
或所有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處罰。


前述條文雖經大法官釋字649號解釋宣告違憲,但在三年的存活期間,或是該條文未修正施行前,
上述罰則還是有效的,所以除非你是視覺功能障礙者,而從事按摩業,否則你和老闆都可能因違反
該規定而受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至25條有相關罰則,請自行搜尋查閱:
http://law.moj.gov.tw/fl.asp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1 10:43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1 10:34 |
money123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6-01 10: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認同樓上的看法
在念性騷擾防治法之前
樓主可能要先看一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6條第一項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
.......


可是這家公司有合法執照耶
怎麼會這樣
還有的地方美容有女子按摩...等
所以這樣講很奇怪

再來是各位的回答
這樣表示
我被怎麼摸都沒辦法起訴了嗎T^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1 23:23 |
money123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6-01 08: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建議妳換老板
說難聽一點
這行業多少都跟特種沾上邊
除非限女性那一種
這環境要談法律---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1 23:41 |
money123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6-01 08: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建議妳換老板
說難聽一點
這行業多少都跟特種沾上邊
除非限女性那一種
這環境要談法律---難


為什麼很難阿
法律之前
不是人人平等嗎?
那這樣的話
性騷擾不就是
有等於沒有了嗎
這樣太過分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1 23:43 |
money123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6-01 10: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認同樓上的看法
在念性騷擾防治法之前
樓主可能要先看一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6條第一項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5條這樣寫的
只是
沒有錄音的證據
只是衣服我有保留
所以也沒辦法嗎QQ?
告他是不是要請律師阿?
我沒有錢請律師耶
報警拿衣服給警察可以嗎?
還有他是來店裡的客人
沒留全名
這樣是不是機會很渺茫阿..?
感覺被摸真的很心酸
誰知道會被摸
也不可能每天隨時隨地都在錄音吧...
這法律有缺陷
現在每閉上眼睛或是放空時都會一直想到
歷歷在目...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1 23:5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宋楚瑜當新聞局長:妳不脫,沒人會拍妳的
妳很氣
沒錯
問題是妳證據足夠了嗎?
衣服不一定有指紋的(有也不一定夠當證據)
證人呢?誰敢出來作證(跟妳一樣,一定被老板踢出去)
如果官司打一年
妳失業一年可以嗎?
萬一證據不足--敗訴?
打贏?得到什麼?
全部想一想
實務上我還沒看到按摩店的小姐告客戶毛手毛腳(也許我孤陋寡聞吧)
台中市很多女人按摩店~~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2 11:47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507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