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5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ayver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96考古題
Q1:甲男乙女為夫妻,甲與丙女通姦,生一子丁,甲認領丁,其後證實丁之生父為戊,則甲之認領行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9 11:55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1:甲男乙女為夫妻,甲與丙女通姦,生一子丁,甲認領丁,其後證實丁之生父為戊,則甲之認領行為:

(A)得撤銷   (B)有效   (C)無效   (D)效力未定

民法第1065條(認領之效力(一)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有注意到嗎 條文寫生父喔 所以非生父認領的話是無效的

86台上1908判例也採無效說




ANS:C
為何A不可以~法條出自何處?


Q2:下列何者得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

(A)通行   (B)採光   (C)眺望   (D)建屋

地役權 851
(地役權之意義)
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所以通行 採光 眺望 都是很典型的地役權

而建築屬於地上權
832
(地上權之意義)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
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又要時效取得地役權 須有權利外觀 可讓弟三人認為其為有權利之人

通行權 有 採光權與眺望權則無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9 15:50 |
rayver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恩...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30 16:05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rayvert 於 2009-06-29 11:55 發表的 民法-96考古題: 到引言文
Q1:甲男乙女為夫妻,甲與丙女通姦,生一子丁,甲認領丁,其後證實丁之生父為戊,則甲之認領行為:
  (A)得撤銷     (B)有效     (C)無效     (D)效力未定
ANS:C

Q2:下列何者得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
  (A)通行   (B)採光   (C)眺望   (D)建屋
ANS:A
Q1
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
Q2
地役權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其受便宜之土地稱需役地;而供便宜之土地稱供役地。所稱便宜之用乃增加經濟上之效用而言,例如通行、汲水、眺望、採石、日照等。
地役權時效取得者,按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條規定: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因時效而取得。如通行地役權,雖屬表見,若非繼續,或利用地底、陰溝以通水之地役權雖屬繼續,若非表見,均不能因時效而取得。因此,若於他人土地上以和平公然方法繼續行使地役權,經過一定期間,自亦可因時效而取得。
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條立法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理由謂繼續並表見之地役權,使其得因時效而取得,並非不當,然不繼續之地役權或不表見之地役權則否。蓋不繼續之地役權,其供役地之所有人所受妨害甚微,有時地役之成立,初非有成立之原因,第由供役人寬容允許而已,若因此遽推定為設定或讓與,殊覺未協。又表見之地役,其供役地之所有人,多年並不拒絕,推定其為既已設定或讓與,固屬無妨,至不表見之地役,則無此推定之基礎,故亦不得因時效取得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20 12:5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8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