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深夜侵入A宅,應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306Ⅰ)
甲未得居住權人A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A宅,擾亂他人居家生活安寧,主觀上顯具故意,客觀上符合侵入住宅之構成要件,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應成立本罪。
二、甲見A熟睡,便朝A頭上開一槍,卻在甲開槍前A已死亡,甲應成立何罪?茲敘述如下:
(一)按犯罪之故意,只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為而實施為己足,不以行為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甲主觀上基於殺害A之決意,並侵入住宅,見A熟睡,便往A頭上開一槍,顯見具有殺人故意行為,客觀上,甲著手實行殺害A之行為,依目前學者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認為甲已依其犯罪計畫,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密切關係之實行行為,是已著手實行殺人之行為,唯A早已死亡,其行為客體已不存在,故該當殺人未遂之一般成立要件,然而,茲有疑義者在於,甲之開槍行為可否論以不能未遂,此點涉及刑法第二十六條不能未遂,在不同學說下認定標準之差異,謹將該等學說爭議如下判斷:
(二)我國通說:導源自「印象理論」的觀點,對於不能未遂之認定,須行為人之未遂行為乃係出於「重大無知」之情形方屬不能未遂。因為不能未遂犯在客觀上的行為強度不夠,對於法威信、法和平性無所影響,是故不為刑法所處罰。
(三)本題中,依我國通說之見解,因為甲之行為並非出於重大無知,是故在主觀上仍存有危險性,對於法威信、法和平性仍有影響,是故應論以普通殺人未遂。
三、競合:
上述甲之行為分別成立侵入住宅罪及普通殺人未遂罪,兩罪間因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實質競合數罪併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