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
分享:
▲
▼
十八歲之甲讓售其小提琴給乙,乙旋即將該小提琴出賣給丙,並交付之.甲之法定代理人丁對甲所訂立之契約,拒絕承認,並發現甲係受乙之脅迫而讓與其琴,丙對於甲受脅迫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毫不知情.
1.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琴? 2.甲受脅迫於乙,故甲對乙讓售得撤銷,如未受脅迫甲乙的讓售是否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未同意前為效力未定? 端視乙是否無權處分,其要件須甲為所有權人,而丙為無權占有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77;79條其所為意思表示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 甲乙間買賣契約因甲之法定代理人丁拒絕承認而為無效. 乙既非所有權人,其買賣小提琴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依民法118I條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須經甲之法定代理人丁承認始生效力, 故若丁拒絕承認乙的處分行為,則丁得代理甲向丙主張民法767條之物上返還權. 若丁承認甲乙間買賣契約,則契約有效. 3.如丙知甲為限制行為人但不知其受脅迫,如法定代理人同意與不同意下,效力各為如何? a.同意:依民法118II丙取得所有權 b:不同意:甲乙契約無效,且因甲受脅迫,依民法92II條反面解釋,受脅迫所為意思表示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甲乙間買賣契約視為自始無效(114) C:丙知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已知甲乙所為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無效,自非善意,無得主張善意受讓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0-25 20:13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解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