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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艾可貝 於 2009-11-29 00:05 發表的 : 【委辦】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委任】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不同行政主體間僅有委辦而無委託可能;有隸屬關系機關間亦僅得委任,不得委託。 題目所示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此為有隸屬關系之機關僅得委任。
下面是引用 艾可貝 於 2009-11-29 17:13 發表的 : 中央與地方本就是兩個不同的行政主體→這句話你說的沒錯唷 隸屬不同行政主體之各級政府或行政機關間之權限移轉,可依下列原則辦理 1.中央機關得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委辦規定將權限移轉地方政府 1.地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委辦規定將權限移轉下級地方政府 但題示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不是中央對地方政府, 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這二個本來就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有隸屬關系 我是以這種方式來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