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要區分成個人或營利事業的話, 我國目前採分離課稅者個人有 :
一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按 10%扣繳稅款後, 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二.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按 10%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 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三.中獎獎金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由扣繳義務人按 20%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額課稅.
四.出售土地之增益 : 出售土地的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之一, 但我國已對其課土地增值稅,為免重複課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因此為所得稅的分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