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要区分成个人或营利事业的话, 我国目前采分离课税者个人有 :
一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之利息所得,按 10%扣缴税款后, 不再并入个人综合所得课税.
二. 公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之利息所得 :自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个人持有公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之利息所得,按 10%扣缴税款,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
自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个人取得下列所得,应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扣缴率为百分之十,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 (一)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 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项或前二款之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 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与证券商或银行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三.中奖奖金 :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由扣缴义务人按 20%扣缴税款后,不再并计综合所得额课税.
四.出售土地之增益 : 出售土地的增益属财产交易所得之一, 但我国已对其课土地增值税,为免重复课税,不再并入综合所得总额, 因此为所得税的分离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