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香港法例为例子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或称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系指对所拥有的知识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一定时间期内有效。智力创造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和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组织或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概述
知识产权事实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它更像是一种垄断权——在一段时间内对于智慧活动成果的垄断。理论上,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确保智慧活动创造者的利益受到保护,并鼓励更多智慧活动的产生,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其他公众也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对使用者收取费用,或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抄袭、竞争来获得保护。
通过授予这种垄断权利,智慧活动的创造者能够获得对其劳动成果的补偿。例如一个厂商可能为了开发一种新产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与资金,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在产品推出后,其他厂商可以立即抄袭其成果,而所付出的成本几乎是零,从而也因此能够以更低价格出售相同产品,损害原创作者的利益。这种例子现在常见于制药业:许多已开发国家的药厂抱怨,他们在花费多年心血与大量资金投入后开发出来的药物,最终却可能被第三世界国家的药厂仿造,使这些原创药厂的利益受损。
知识产权的存在能够保护创造者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创者将获得相对垄断权(反专利(Antipatent)法理对滥用知识产权有制约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参与相同产品的制造。原创者可以对使用者收费。而从长期来讲,公众也将受惠:虽然在短期内他们无法享用更加便宜的产品,但是这样却能激励对原创性创新的更多投入,导致未来更多、更好、更便宜的产品的诞生。而知识产权中的相对垄断也被认为是良性的:智慧活动的创造者若将产品价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厂商开发类似但是更便宜的产品,最终受害的是创造者自己,而消费者则永远是受益者。
不过近年来,很多人开始相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创立之初的宗旨已经改变: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从保护公众利益变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在忧心知识产权已经触犯公众利益的人中,最着名的就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者理察·斯托曼。
知识产权分为两类:
- 工业产权,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专利保护期一般20年,工业设计保护至少10年,而商标则可无限期保护;
- 着作权,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着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着作权持续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企业可以认定任何信息为「商业秘密」,禁止能够接触这些机密的人将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过合约的形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只要接触到这些秘密的人在获取这些机密前签署合约或同意保密,他们就必须守约。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东西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秘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可口可乐的全部成分。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 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 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一般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 保护创造者对其创造的道义和经济权利及公众利用这些创造的权利;
- 促进创造性及其结果的传播与应用,鼓励公平交易,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 推动以外国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和授予许可证的形式转让技术。
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以被转让、出售、出租,在一些国家甚至还能与普通资产一样被抵押。但是知识产权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合理使用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产品。一个专利权可以被出售或转让,但是该专利权的产品并不受知识产权影响。因此有些人认为「知识垄断」(Intellectual Monopoly)是一个更合适的词。事实上知识产权就是经政府授权对某些技术、设计或知识进行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