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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1162-2
請問大家
如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未依比例清償=1162-2
EX.甲僅將150萬所得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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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12 22:1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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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會你今天是上民法課才上來問的吧
@@ 老賴嗎
今天就有聽到這部份
簡單扼要的說
原本債權總額200萬+200萬=400萬
1.甲應對兩債權人依債權比例而為清償各為
  乙 150萬*(200/400)=75萬
  丙 150萬*(200/400)=75萬
2甲未依債權比例就所繼承遺產為清償,
  2-1丙對乙得主張1162-2 IV向乙主張其所受領不當得利部份150萬-75萬=75萬
  2-2 丙對甲得主張1162-2 I 向甲主張, 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75萬,對該繼
    承人行使權利。又同條第II項又明文規定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
    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甲應以自己財產為清償
  2-3 丙對於債權清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擇一行使
3.甲不得再向乙,要求反還不當受領數額,乙得依1162-2 第v項拒絕甲之請求
4樓主 的答案,劣學因為想拉好久 所以來更正答案75萬 
這是個人理解 有錯請不吝指正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2-14 23:1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13 03:26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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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同學@@
甲對丙應負無限清償責任200萬(因為賴老說1162-2和1163是無限清償責任)

但今天又聽同學說:
依1162-1 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比例清償-->75萬
而1162-2所指之無限清償責任-->清償75萬即可
故1161和1162-2之差別僅在於用字差別 -->『賠償』和『清償』
其實所要給付的錢根本是相同的(那何須多此一舉開具遺產清冊呢??)

一團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13 23:08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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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OEI004 於 2011-02-13 23: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原來是同學@@
甲對丙應負無限清償責任200萬(因為賴老說1162-2和1163是無限清償責任)

但今天又聽同學說:
依1162-1 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比例清償-->75萬
而1162-2所指之無限清償責任-->清償75萬即可
故1161和1162-2之差別僅在於用字差別 -->『賠償』和『清償』
其實所要給付的錢根本是相同的(那何須多此一舉開具遺產清冊呢??)

一團亂

小的拙見:

一、[這段寫錯了XDDDDD,偷偷修正一下,昨晚想了一下還是覺得怪怪的,好丟臉   ˇ皿ˇa  ]
1161乃是指,有陳報清冊但是未依照限定繼承程序進行的情況下,如有造成
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損害時,須負賠償之責。本條第二項乃係針對受遺贈人或是
其他已受償之債權人,有溢領其應得知部分「導致其他債權人受損時,而得請
求返還」,例如是要五毛卻給一塊這個情形。

1162-1則是指,沒有陳報清冊的情況下,要怎麼處理。依照1162-1、1162-2
之規定,繼承人不得主張1156因為已無遺產而不對於債務予以清償,亦即不受
到限定繼承原則的保護。

至於有無開立財產清冊的具體影響,小的認為並不是只是單純的付多少錢,
此影響在於,表面上的分配額度似無不同,倘後如有其他債權人跳出來主張
受清償,未申報清冊的繼承人就會像是1162-2所言,陷入無間清償地域,而
無法主張1162所規定之,以剩餘遺產為清償額度(此亦即,只要有申報賠光
了就可以不必清償了喔,這就是差別)。



二、
從1162-2 II前段: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
,不以所得遺產為限。從1162-2的立法理由可以得到甲應賠償給丙的額度的
答案:75萬

因為:
1.仍須以限定繼承原則為基礎。
2.1162-2 II 修法理由:(第三點)第一項債權人未能受清償之部分係因繼承人之行
    為所致,繼承人自應對於該債權人未能受償之部分負清償責任,已如前述。至
    於繼承人之債權人未按比例或應受償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即不應以所得遺
    產為限,故增訂第二項規定。

這應該就會很清楚,甲不能主張1162而言明自己並無領受任何遺產來免除清償責
任,這是責任衡平問題。

以上,請指教。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1-02-16 09:14重新編輯 ]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2-14 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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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解惑^^
原來1161和1162-2的差別在於
1161是經由法院程序,故能限定債權人
1162-2則是自行清算,如果額外又跳出債權人來,陷入無限清償

自行舉例
甲有遺產150萬,債權人乙丙丁皆有債權200萬
例1.甲有陳報遺產清冊. 乙丙亦陳明債權,丁未陳明
       乙得75萬 ,丙得75萬 ,丁僅能取得剩餘遺產0元

例2.甲未陳報遺產清冊,且僅知乙丙債權,不知債權人丁
       乙得75萬,丙得75萬
       丁有主張甲清償50萬,或向乙丙主張不當得利各25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16 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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