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0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總]不純正特別犯

甲想殺父乙,卻誤殺叔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7 20:0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等價客體錯誤!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7 21:24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有興趣的是,為什麼為什麼會認為可能是「行為主體錯誤」?
敬請指教~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1-03-07 21:39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3-07 21: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有興趣的是,為什麼為什麼會認為可能是「行為主體錯誤」?
敬請指教~


因為刑法通論把他歸類在「行為主體的錯誤」

個人猜想,大概是認為身分犯是因為自己具備該身分,而非行為客體具備該身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7 21:49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時就祭出傳說中的所知所犯規則

所知重於所犯,從其所犯;
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


惟許玉秀大法官則認為,所知所犯規則僅適用於構成要件之事實,
如係罪責要素之問題,則無此規則之適用。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3-08 02:46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7 22:0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句話:這個身分影響的事罪責加重減輕,不是不法身分!
所以不再認知(故意)的審查範圍!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8 00:1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也是因為普通殺人故意而負起普通殺人的刑責!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8 00:3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08 00: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重新看了一遍,我不知道我自己為什麼會作那種回應表情

或許我應該問的是,
「一句話:這個身分影響的事罪責加重減輕,不是不法身分!
  所以不再認知(故意)的審查範圍!」

這句話跟「行為主體錯誤」還是「行為客體錯誤」有什麼關係

表情 時間晚了,腦筋有點秀逗了  先睡覺去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8 00:4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31條II也可以說明,像甲乙二人共同殺甲父,甲是272以是271,
也說明了『罪責身分』,所以他不是構成要件要說的東西。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8 02:33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07 20:0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想殺父乙,卻誤殺叔父丙。

想請問,這究竟是「行為主體錯誤」還是「行為客體錯誤」

一.甲欲實行272之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乙的兒子=甲
行為客體=甲的父親=乙

二.甲想殺父乙,卻誤殺叔父丙
行為主體錯誤=甲以為自己是行為客體丙的兒子
行為客體錯誤=甲以為丙是甲的父親乙

行為主體錯誤和行為客體錯誤是相對的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還是以行為客體錯誤論
太久沒有碰刑法了!所以您記得也好,最好您忘掉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0 20:4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30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