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11 19:47 發表的 行為犯和結果犯:
(一)私行拘禁到底是什麼意思?
這罪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罪到底不同在哪?
題目出來我不太會分要判哪一個。
私行拘禁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罪包山包海,當然有包括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如何區分行為犯和結果犯
1.我查知識上是說有過失和未遂規定的為結果犯:
但是我國的抽象危險犯(行為犯),就有未遂的規定呀,而強制罪為行為犯,但是也有未遂的規定呀>0<,所以這個判別法是錯的吧
2.另一種判別法說是看有無結果:
但是以強制罪(刑304)來看,迫使人行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不算是結果嗎?
簡單的說,我不太會區分法條的意思是否有結果,所以到底有沒有較簡單的方法,可以讓我知道什麼罪是結果犯,而什麼罪又是行為犯呢?
簡單來說,行為犯就是只要幹了,就成立犯罪,不需要管有沒有結果;既然不用管有無結果,當然也就沒有未遂的問題。
「1.」不盡然是對的! 1.無未遂犯規定,不代表就是行為犯!有些只是不罰未遂而已,例如傷害罪。
2.過失犯來說,就我國刑法而言是對的,因為本法的過失犯通通都是結果犯。
附註:抽象危險犯是結果犯。
「2.」是錯的!不是有無結果,而是有無必要去理會結果。
附註:強制罪是結果犯。
有沒有可以直接判斷的方法,老實說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