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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OEI004 於 2011-03-30 00:16 發表的 : 感謝E大 乙雖然不論用哪種方式都會無罪 但推論過程不同 會導致甲之罪有出入 IF乙誤想防衛->限制罪責(仍為不法侵害,僅不罰過失)->甲咬乙->甲可主張正當防衛->甲無罪 IF乙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非不法侵害者)->甲咬乙->甲僅可主張緊急避難->避難手段之衡平性未過->甲避難過當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30 09:42 發表的: 推論的很棒! 但我認為問題還是要從「現行犯」的解釋著手此例的甲 如果是刑訴法的現行犯的話那會得到「人人都擔負被誤捕之程序義務」不合理的結論而且依刑訴法規定「依法逮捕之人應即解送檢察官訊問」也就是說 即使逮捕之後發現錯誤 仍必須等到人帶到地檢署經檢察官訊問後 才能放人這不是將程序侵害擴大嗎?所以刑訴法所指「現行犯」應係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無辜 有違規範目的
下面是引用 KOEI004 於 2011-03-30 23:24 發表的 : 感謝 往真裏修大大 誠如所言 人人都擔負被誤捕之程序義務為一不合理結論 故從甲的觀點出發:(真衰!幫人家檢衣服還會被抓) 但反過來從乙的觀點來看: 看到別人拿走東西,要先上前詢問:"大哥,請問您是要偷東西嗎?" ->是,上前一拳,移送警局,逮捕現行犯! ->不是,只能說:大哥,東西請還我~ 退一步說,如此一來,警察則不能抓錯人,否則會有過失之罪 感覺這樣也很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