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9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陳郁婷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地方制度法第78條
地方制度法第78條
地方行政首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5 16:09 |
ppqq1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條是首長的停職
那四點都是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除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79條的法定原因都要判刑確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5 22:33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處罰性質之法:
法律要件:什麼樣的事
法律效果:會有什麼樣的下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8-16 10:13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陳郁婷 於 2011-08-15 16:0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地方制度法第78條
地方行政首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地方行政首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小妹在此請教有經驗的人
Q1:這一條我特別用租體字的地方,如果考申論時,只寫這樣可以嗎?
Q2:每次只要看到條文有「第幾項」的字出現或是「第幾款」,就很猶豫這到底要不要背?因為我背了一堆數字會亂掉!
說真的,上面那些租體字我也不完全懂它的意思,但我想這應該是要背的
上次聽到有考上法官的人說「法條五條背半小時就很足夠了」
Q3:奇怪,我怎麼背了這麼久?請問地制法也有法律要件嗎?
我不懂什麼是法律要件耶!此條有嗎?
昨天背就背一下、默一下
地制法第二條,就背了一小時半
寫錯就再重寫一遍
後來就沒背其他的法條了,因為我後來看行程序法花了四個小時
我發現我讀法條的速度好慢!= = 
.......
首先,我沒考過地制申論先說明!!
Q1
A:背法條本來就是很累得事,背了又忘,忘了又背,這是正常的。
至於是否要完全背,這就要看地制申論都怎麼考,是考實例題還是單純法條組合申論,這點你應該清楚。
如果是實例題那可不用一字不漏完全背,如果是法條組合申論那就要完全背。不過這類科目跟公務員法很像,應該是要完全背。
Q2
A:第幾項幾款要背,如你所說。至於你背得慢,這是正常的,但不瞭解,就不好囉~~因為這樣你容易忘,且不容易與其他相關法條組
合在一起。至於法條一天五個小時(不能跟司法官比較喔,他們所學所知、法多、可參法典,要以一般考生比較不過也差不多)??當你
整部法重要的背過好幾次,那時你一天只會花一個小時左右(就一部法而言)。
建議一開始不要默寫,太浪費時間,不可能寫比念(背)還快吧!!頂多寫寫關鍵字詞,幫助心思會聚。
Q3
A:樓上有大大回答了。
就此條第一項,法律要件就是第1.2.3.4款。
          法律效果:就是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特別規定:第二項(愚民巷)、第三項(官官相護巷)------>(刮弧是個人看法)

以上個人意見,謹供參考~~

----------------------------------------------
看到陳致中被解職(地制法規範),這§79相關應該會考,自猜的~~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08-18 14:19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7 16:11 |
陳郁婷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家回答我的問題^^

感恩~再次感謝你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9 12:2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4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