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007 个阅读者
 
<<   1   2   3   4   5  下页 >>(共 7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vikie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上的一事不再理
假设今天有车祸,甲造成了乙.丙轻伤,乙丙是双载,不久乙方对甲方,提出了过失伤害,而后法院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3:0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的!不过前提是确定之后~~~也很荒谬!
所以的同一件事,大多是『一行为』延伸出来的!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3:42 |
vikie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因为有人跟我说,因为是由丙向甲提告,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所以并不符合同一事件的三要素,没有「一事不再理」的适用,仍然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所以我就不清楚,到底算不算一事不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00:1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是学说见解,以实务来说,同一案件其中一个部确定之后,既判力会急于全部!(很鸟)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07:45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想像竞合犯为裁判上一罪
丙未提告诉之前
程序要件并不完备
何以法院竟会受理之?

应该是乙丙均为告诉后,法院才能受理、判决吧~~~~~~~~~~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13 10:05 |
vikie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哇哈哈哈谢谢大大们的回答喔!!

法律这玩意真的有时候会让我思考混乱,都快考试了还在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0:21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vikiey:
你的题目问错方向了!
告诉乃论之罪,依刑诉248条,应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既然已做出判决,就是一审辩论终结【后】,所以不能提告

另外本题是与告诉合法性有关,与【一事不在理】没有太大关联~~~~告诉权是属人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但是为避免被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即判决之安定性,避免告诉权人随时行使告诉权、浪费国家资源,不但要告诉权人于知悉后6个月内提出,亦须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就是告诉违法

另外vikiey你提的同一事件的三要素为何?请你能否为本炉主说明!
因为你提到:【丙向甲提告,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所以并不符合同一事件的三要素】~~~~这里有问题!因为基于告诉权是【人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但是当人民行使其告诉权,是不可以干预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诉人~~~~此乃(告诉独立性)~~~~~~~因此单一案件是具有【数个告诉权人】,如果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那只是程序上的问题,到最后法官还是只能做出一个判决

故本题中,只能就乙的部分做出判决,至于丙是属于【告诉不合法】,所以只能在乙的判决理由【谕知不受理】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2:37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 往真里修:
只要一个告诉案件一有人提起告诉,即属【符合诉讼条件】,法院可以审判!
如果依你的论述:

丙未提告诉之前
程序要件并不完备
何以法院竟会受理之?

应该是乙丙均为告诉后,法院才能受理、判决吧

~~~~~这不就是干预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诉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违反【告诉独立性】!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2:44 |
vikie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挖好清楚地回答啊!!!!谢谢大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3:50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3 12: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 往真里修:
只要一个告诉案件一有人提起告诉,即属【符合诉讼条件】,法院可以审判!
如果依你的论述:

丙未提告诉之前
程序要件并不完备
何以法院竟会受理之?

应该是乙丙均为告诉后,法院才能受理、判决吧

~~~~~这不就是干预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诉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违反【告诉独立性】! 表情


未告诉而不能受理,只是程序上暂时不能进行而已实体上的追诉权并不会当然消灭

还有~刑法上的告诉权怎会是救济之权利??他要救济什么??难道被告接受刑罚,对告诉人有利益可言?是心灵上的救济吗??......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14 15:52 |

<<   1   2   3   4   5  下页 >>(共 7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2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