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7870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宪法一题
一、下列何者不属于人民诉讼权的保障范围?
A)上诉第三审的权利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5 15:08 |
kai70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32 鲜花 x2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法官释字574号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5 15:59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787068 于 2012-03-25 15:08 发表的 宪法一题: 到引言文
一、下列何者不属于人民诉讼权的保障范围?
A)上诉第三审的权利
B)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C)接受公平审判
D)由法定的法官审理案件

答案是A
我知道不是每件都能上诉第三审,那就代表不是诉讼权保障范围吗?

诉讼权是人民得主张救济的权利之一~~~是每个人都享有的~
就如楼主你所言,上诉第三审并非人人得主张,所以非保障范围。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5 20:42 |
李宜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解释文为:
宪法第十六条所规定之诉讼权,系以人民于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得依正当法律程序请求法院救济为其核心内容。而诉讼救济应循之审级、程序及相关要件,则由立法机关衡量诉讼案件之种类、性质、诉讼政策目的,以及诉讼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为正当合理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对于有关财产权诉讼上诉第三审之规定,以第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数额,而决定得否上诉第三审之标准,即系立法者衡酌第三审救济制度之功能及诉讼事件之属性,避免虚耗国家有限之司法资源,促使私法关系早日确定,以维持社会秩序所为之正当合理之限制,与宪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尚无违背。

像是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项"对于财产权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如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不得上诉"
即为不得上诉第三审之一例。



表情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竭力追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5 23:31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这种见解~~~~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烂!

【回应k787068:如果你只是单纯考宪法选择题,可不用理我以下所说的!】
大法官认为:只要能像法院提起救济,就不违反宪法保障人民提出救济的意旨!至于审级为何~~~~完全推给【立法裁量~~~所以以后选立委,要三思!】,完全不理审级对当事人的重要性!【因为小额、简易诉讼,所以只要同一地方法院就做出决定!而且地方法院的法官(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菜子!)~~~~~~你得到的判决,能服气吗?还不能上诉救济欧!】

所以,台湾的司法~~~还是【官大学问大~~~人民不过是任其宰割的羔羊】!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6 12:10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A)上诉第三审的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 ,但救济程度系立法上形成自由范围(多号大法官解释意指 请自行参照)

B)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系使用司法之相关规定,与人民使用司法权益及公共利益相关,依中央法规标准法,应以法律定之)

C)接受公平审判(人民受法院审判,除有特别情形,应接受直接.言词.公开.审判,公开原则系在公众前接受检验,避免法官恣意乱为判决,而枉法裁判致使人民受司法救济徒具形式)

D)由法定的法官审理案件 (依宪法8和80条,人民受法院审判,必应由法官依法律规定开启审判程序,非由法官审问处罚,人民得拒绝之,盖因法官地位超然独立,不受任何干涉,审判所作判决能公正公平,以维护权力分立及制衡)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00:10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shl651029:
请教你:你的解释,是从哪本书来的?还是你的个人见解?

1.上诉第三审~~~审级利益,始能由上级审监督下级审,而使整个法官对人民所提的纷争采一致的见解!避免下级审法官致意滥权,而导致侵害人民的诉讼权!~~~所以上诉第三审,是否亦属人民诉讼权保障之一环?

2.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这是涉及【正当法律程序】,由于司法的目的,是在【解决纷争】,为了使人民信赖司法对纷争所为的决定,则任何诉讼程序须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迳行,使人民得以【预见】,而可以依此法定程序向国家提起救济,及得到令人信赖的判决!~~~~间接保障人民的权益!

3.接受公平审判
(公平【不等于】公(开))~~~~这是指【两造对等原则】,法官须超然中立行使审判,并不干涉两造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并且均应一两造当事人的主张具有【客观审酌认知的义务】,使得两造当事人于诉讼上【可以充分行使其诉讼的权利】~~~~进而达到解决纷争及保障人民权利的目的
而你所谓的【公开审判】~~只是监督法官【有无依照法定程序迳行】~~~~很明显你离题了!

4.由法定的法官审理案件
【这是法定法官原则~~~~你又离题了!】,任何审判案件的法官,需事先以法律明文规定该由哪个法官审理案件,避免因其他权力或司法行政之介入,使不特定的法官来审判案件,维持法官【超然中立】的地位~~~~~~~~才会像你所说的:【审判所作判决能公正公平,以维护权力分立及制衡】

而你是朝【法官保留原则】来写~~~~~视乎与本题无关!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01:52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k787068:
上诉第三审【仍属诉讼权保障范围】~~~~使上级监督下级,避免下级法院恣意滥权,导致侵害人民权益~~~~~那为什么大法官说【不得上诉第三审是立法形成的范围!】

因为第三审【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是要等退休的!他干嘛要去理鸟不拉基的小案?!~~~浪费它时间~~~~~既然法律说不能上诉第三审~~~~当然就【顺水推舟】说这是【立法形成自由】啦!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02:00 |
李宜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楼上第4点:
引述大法官 许玉秀<释字第六六五号解释部分不同意见书>部分内容~

德国基本法上的法定法官原则
有了这个理解,看看德国基本法所规定的法定法官原则(Grundsatz des gesetzlichen Richters),依据该国学说及联邦宪法法院的见解 ,基本法第一零一条第一项第二句规定人民的法定法官不得剥夺,正面的理解就是: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要求他的法律案件,被一个根据法定的管辖规则所决定的法官审理及裁判。基本法第一零一条第一项第二句要求的法律规则,必须事先以一般且抽象的要件,规定哪一位法官有权审理,使得个案未预设地分到该法官的手里。这个规定所要预防的危险,是透过一个有目的设定所选择的法官影响判决。

为维护法官之公平独立审判,并增进审判权有效率运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订定之一般抽象规范,将案件客观公平合理分配于法官,便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当干涉,此乃法定法官原则之要旨。

表情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竭力追求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02: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6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