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shl651029:
請教你:你的解釋,是從哪本書來的?還是你的個人見解?
1.上訴第三審~~~審級利益,始能由上級審監督下級審,而使整個法官對人民所提的紛爭採一致的見解!避免下級審法官致意濫權,而導致侵害人民的訴訟權!~~~所以上訴第三審,是否亦屬人民訴訟權保障之一環?
2.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這是涉及【正當法律程序】,由於司法的目的,是在【解決紛爭】,為了使人民信賴司法對紛爭所為的決定,則任何訴訟程序須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逕行,使人民得以【預見】,而可以依此法定程序向國家提起救濟,及得到令人信賴的判決!~~~~間接保障人民的權益!
3.接受公平審判
(公平【不等於】公(開))~~~~這是指【兩造對等原則】,法官須超然中立行使審判,並不干涉兩造當事人的權利行使,並且均應一兩造當事人的主張具有【客觀審酌認知的義務】,使得兩造當事人於訴訟上【可以充分行使其訴訟的權利】~~~~進而達到解決紛爭及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
而你所謂的【公開審判】~~只是監督法官【有無依照法定程序逕行】~~~~很明顯你離題了!
4.由法定的法官審理案件
【這是法定法官原則~~~~你又離題了!】,任何審判案件的法官,需事先以法律明文規定該由哪個法官審理案件,避免因其他權力或司法行政之介入,使不特定的法官來審判案件,維持法官【超然中立】的地位~~~~~~~~才會像你所說的:【審判所作判決能公正公平,以維護權力分立及制衡】
而你是朝【法官保留原則】來寫~~~~~視乎與本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