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4-27 20:22 發表的 :
不才來亂滴~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
--->這條文感覺好陌生的@@" 忘光光了!! 這應該違反法律保留吧 呵呵~
看起來像考共犯的逾越,其實考的是過失不得成立共犯的例外:加重結果犯。
---->大大你跟不才感覺不一樣,不才覺得應該是正犯逾越(亂來滴~)
以上亂亂來滴~ 不要介意~
29II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這條的確很容易被遺忘,大家都常只記 29I 的定義
這題沒有逾越啊?教唆人的預見可能性恐怕還比行為人來的高喔
這樣講好了,你覺得自己打人不小心打死的預見可能性比較高,還是叫人打人結果打死人的預見可能性比較高?
如果是我自己下手的,手段方法我還能控制;如果是我叫別人下手的,誰知道他會用什麼方法打?會不會打死人?預見的可能性反而會高於行為人自己下手。
再換個說法:如果是自己下手的,依個案情形說不定還有機會凹成無過失。如果是叫他人下手,凹成無過失的機會幾乎是沒有。教唆本來也只是個引起犯意的行為,教唆人不可能去限定行為人的手段,又如何能確定無致死可能性?如果能限定的話,恐怕只有抓著別人的手去做,那就是直接強制而不是教唆囉
其實加重結果犯的「不逾越」跟「能成立共犯」是這題的二個面,你從哪個方向來解釋這題都ok。